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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观察|毛鹏:从最高检公布的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看企业合规新动向

发布时间:2023-12-22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公开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

印象中,这是1997年《刑法》规定串通投标罪以来,最高检首次集中发布惩治串通投标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为何此时公布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主要是因为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为商业利益所驱动,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违规“串标” “围标”,导致招投标环节问题突出,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多发。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造成隐患,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予高度重视、依法严惩。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犯罪,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企业合规新动向


从最高检公布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窥探出一些未来企业合规新动向。

(一)企业合规新动向之一:惩治串通投标犯罪,是检察院延伸检察职能、净化经营环境的重点工作方向之一,未来惩治串通投标犯罪的力度可能会越来越大。

从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可以看出,仅仅是一个项目,仅涉及两个中标标段,就牵扯出11家企业、牵扯30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最终有24人不起诉,但还是有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可以看出,检察院在打击串通投标类型案件时,除打击直接策划串通投标意图承揽项目的人员外,对涉及介绍围标企业的中介(即“黄牛”)、对参与串通投标评分的专家、对出售专家信息的黑客等,都一并纳入刑事打击的对象,将串通投标的产业链上下游各个环节、各类参与人员均一网打尽。

从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可以看出,检察院在打击串通投标类型案件时,除针对直接参与串通投标的人员进行打击外,对阻挠他人参与正常投标的黑恶势力,以及长期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条件的政府工作人员,都一并会列为打击对象,斩草必除根,防止春风吹又生。

(二)企业合规新动向之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模式多样,既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也包括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还包括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串通等多种犯罪类型。

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办案单位是将串通投标人与为串通投标人泄露拟招标工程项目、底价等便利信息的招标人,一起作为打击重点。

在上述案例一至案例五中,共性之一是办案单位除将直接组织实施串通投标的人员作为打击对象外,将其他参与串标陪标的人员(也是投标人)同样作为一并打击的对象。

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检察院除将相互串通的投标人予以刑事打击外,同时将配合为串通投标打高分的评标专家也一并予以刑事打击。

(三)企业合规新动向之三:检察院在办理涉及串通投标类型案件时,宽严相济,将刑事打击与宣传教育、刑事打击与改过自新相结合。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在案例一中,办案单位将参与串通投标的人员,甚至包括陪标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料员都一并作为打击对象。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最终对参与程度相对较轻的24人予以不起诉,仅对参与情节较重性质恶劣的6人予以起诉。

在案例二中,虽然公安机关将涉案的7人都作为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为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配合启动了企业合规整改制度,最终在企业合规整改顺利通过后,对涉案7人全部不予起诉。

在案例四中,虽然办案单位将参与串通投标的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但考虑到相关施工项目均如期完成且部分施工项目还分别获评“国家优质工程奖” “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最终经企业合规整改,检察院对相关人员全部决定不起诉。


三、如何防范串通投标刑事犯罪


上述企业合规新动向,可以给广大正在参与或可能参与招投标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带来哪些启示?

(一)对于招标人而言,如要防范串通投标刑事法律风险,建议注意: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针对拟招标项目,可以考虑实施“管办分离”,即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建章建制和招标前期的审批,由招标组织部门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两个部门相互制衡的同时相互分离,最大限度降低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和勾结,避免给招标行为造成不公平现象。

2.严格落实招标各个环节的程序合法性及公开性,主动公布监督渠道。在招标活动中,注意严格依据事前拟定的招标流程和程序要求来开展招标活动,同时对每个环节涉及的事项及问题都注意留痕、存档,以便后续调查。在实施招标活动中,除依赖相关工作人员自身责任心和责任感以外,可以同步引进单位党委、纪委的共同介入监督,同时将监督信息对外公布,发动全社会人员(尤其投标活动参与人)共同监督,形成一种全民监督的氛围,让招标人内部人员不敢擅自泄露标书。

(二)对于投标人而言,如要防范串通投标刑事法律风险,应该做到:

1.事前可以了解拟招标项目的概况,但不要违规打听招标底价,不要私下接触参与评审人员;如果只是正当了解拟招标项目的概况,最终凭借客观优势中标,则涉刑风险较小;但如贸然打听招标底价甚至私下接触参与评审人员,一旦事后被发现、追查,则很容易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

2.事前可以与同行交流是否参与投标,但不要事前与同行(共同参与投标的人员)就投标价格等核心条件达成同盟甚至事前商议参与投标的报酬或中标后利润分配方案。如果事前就投标价格等核心条件达成同盟,或事前商议中标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则可能构成串通投标。

(三)对于评标人而言,如要防范串通投标刑事法律风险,可以考虑:

1.规范评审方法,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应依据清晰、赋分标准应量化、尽量降低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评标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通过计算机等非人为方式随机抽取,且随机抽取过程必须有第三方监督;重大特大项目,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评标专家数量,提高异地专家的比例,减轻同城干扰;严格评标工作纪律和程序,评标室配备监控,评标现场收缴评委、工作人员手机,屏蔽信息,建立评标现场人员进出记录,记录时间和理由,保证评标现场信息保密等。

2.强化保密环节管理,对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封装、发售的参与者签订保密承诺书;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事前签署保密协议;尽量减少编制、审批标底人员数量,知道标底的参与者应签订保密承诺。及时处理中标公示的异议和投诉,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如果已经遭到串通投标犯罪调查,如何自救?


如果因涉嫌犯罪,遭遇到串通投标犯罪刑事调查,可以如何自救?结合笔者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提三点参考建议:

1.实话实说,不要试图掩饰或销毁证据,否则一旦被拆穿,可能面临更大的麻烦,而且容易影响自首情节甚至坦白情节的认定。

2.积极争取启动检察院刑事合规不起诉。涉及串通投标犯罪的,大多是代表企业来进行串通投标,而企业作为合法经营的主体,如果能够争取启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程序,则最终争取免予起诉或争取缓刑的概率会大幅度增加。

3.借助刑事企业合规契机,重新梳理公司内部风险防范制度存在的其他漏洞,争取利用一次企业合规体检,将企业各种潜在风险尽可能都识别出来,一并予以排除解决。

 作 者 简 介




THE LAWYERS


毛鹏 高级合伙人-

【律师简介】

毛鹏律师自2005年3月起进入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诉讼实务工作,已经有十余年的实务经验,先后查阅过数千份刑事报案材料,亲自参与处理过数百起刑事控告、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预防等案件,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毛鹏律师擅长处理涉及刑民结合和刑民交叉的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刑事法律顾问,曾先后协助数十家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监委、证监会等部门调查,协助多家企业完成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以及刑事合规不起诉事项,实务办案经验非常丰富。


毛鹏律师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同时,还曾接受国内多家电视台及报纸杂志针对热点新闻事件的采访,获得了较好的社会反馈及影响。


【执业领域及业务特长】

擅长与经济犯罪有关的刑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客户提起刑事控告、协助客户配合公安监委的调查问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擅长处理股东纠纷或公司控制权之争案件,协助客户拟定整体处置方案并协助推动相关方案和步骤按计划和节奏实施。


【联系方式】

邮箱:maopeng@shengdian.com.cn

电话:0755—8378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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