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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假违停告知单”案件应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6-10-18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10月17日,深圳交警局于侦查大队办公楼举行30小时侦破“假违停告知单”案件新闻通气会。应该局邀请,晟典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以刑事律师身份参加此次会议,就该案件定性问题接受了第一现场、深圳公共频道等多家媒体的采访,并与交警局法制科、宣传科及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案情简介:

10月15 日上午,深圳龙岗交警一督导员在执勤中发现在路边违停车窗上张贴了一张假违停告知单,随后深圳交警在网上也发现在我市出现车辆张贴假冒交警违停单诈骗的情况。经过30个小时连续工作,深圳交警侦查大队于次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洋。据陈某洋交待,其通过网上搜索到交警违停单的样式,自行修改了部分文字内容,并用网上搜索的“违章”小图片作为微信头像,然后用手机微信的收付款功能生成二维码,打印后张贴于违停车辆上。其共制作假违停单1000张,发出了20张,获利200.04元。

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的定性,法律界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3种不同的观点。刘辉律师认为,本案中陈某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陈某洋虽然没有通常的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冒充交警的行为,但是其利用伪造“违停单”、二维码收款,这种互联网科技手段向被害人表示自己就是深圳交警,亦是一种冒充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深圳交警对违停车辆查处的社会管理秩序,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类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其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本案中陈某洋非法获利仅为200.04元,其仅实际张贴20张假违停单,按每张针对的财物200元计算,其实行行为针对诈骗对象也仅4000元,因此未能得逞的部分亦不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是指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在该案中,陈某洋伪造“违停单”、“深圳交警总队”公章,确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但该行为系其冒充深圳交警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手段。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两罪在该案中为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而陈某洋在本案中冒充人民警察,本身就具有招摇撞骗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选择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量刑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