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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律师||范冰冰花钱脱罪?话不能这么讲

发布时间:2018-10-17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强

10月3日,范冰冰逃税案再度引发社会关注。新华网刊发题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的报道,公布了新华社记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了解到的本案查处结果。范冰冰个人微博也公开发布了致歉信,表达悔过自新接受处罚的态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信息未能令公众完全满意,反而增添了很多疑问。晟典律师事务所高强律师结合律师实务经验,对报道中几个公众关注的要点进行了分析。


【疑问一】逃税金额如此巨大,范冰冰缘何没有受到刑事制裁,而刘晓庆却要坐牢?

从报道来看,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确实证据,认定范冰冰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逃税行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进行的修订。

2009年2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税收犯罪设置了“首罚不刑”的制度: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有第一款(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使首次违法并接受惩处成为逃税罪的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即便纳税人的行为具备了“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等法定特征,数额也达到起刑点,但只要是首次税收违法并在税务机关查核环节能够接受补税和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刘晓庆偷税案发生的2002年,《刑法修正案(七)》并不存在。当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罪名为“偷税罪”,也就是说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认为:税收是国家财产,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但事实上,纳税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逃税与“偷”毫不相干。《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改为“逃税罪”,“逃”是强调纳税人对自身法律义务的规避,这一变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对税收本质的认知发生了变化。

有网友讲范冰冰花钱脱罪,这种说法似乎在暗示她花钱搞定执法机关。与其相信税务机关在袒护冰冰,不如说是九年前的《刑法修正案(七)》,给了她一条逃生通道。《刑法》对涉税犯罪的认定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对所有纳税人都适用。


【疑问二】空姐李晓航代购逃税113万元为何要坐牢?

空姐代购走私案中,李晓航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触犯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需要指出的是:网友所称判处有期徒刑11年是该案一审的判决结果,并非最终生效判决。在李晓航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改变了原审对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李晓航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那么对走私偷逃税款113万元判处11年有期徒刑,这样的裁判尺度是否适当?根据当时《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罪都未设定首罚免刑的条款。对于李晓航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代购团伙专门从事走私活动,如果认定其偷逃应缴税额113万的证据确凿,这样的裁判尺度是适当的。

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的刑罚尺度设定一直较为严格,直到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对走私普通货物罪仍然保留着死刑。这种状况的存在与海关税收体系在国家经济安全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改革开放特定时期国家对走私犯罪危害性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此外,海关税收与国内税在税种设定、征税权力运行以及犯罪查缉体制等制度设计层面有较大差别,因此,同为涉税犯罪的走私普货罪要实现类似“首罚免刑”的制度安排,需要克服的体制性障碍还有很多。当然,我们也期待未来立法机关能够对涉税走私违法建立同样的制度安排,为犯罪人架起悔罪的金桥。


【疑问三】未来范冰冰还会不会有坐牢的可能?

范冰冰虽然得到了税务机关的初步谅解,但其刑事风险尚未完全解除。相关税务处理和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均未完结,现在说免于刑事责任为时尚早。从法律程序来看,未来仍有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从税务执法程序来看: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决定还没有得到实际履行。新华网在报道中也提到:“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尽管范冰冰微博表态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不排除范冰冰未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的可能,如果这些情况发生,也可能导致事件有新的变化。

另一方面从公安侦查程序来看: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牟某广案件中,如果发现涉及范冰冰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线索,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因此,如果范冰冰不能妥善应对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程序,未来仍然有可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疑问四】范冰冰个人逃税的金额到底是多少?

根据新华网报道,范冰冰涉及的逃税金额包括范冰冰个人逃税与单位逃税的两个部分。个人逃税与单位逃税,当事人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本案中范冰冰个人的逃税金额是多少呢?从公开的行政处罚结论中,我们可以一窥端倪。

范冰冰个人逃税违法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拆分合同隐瞒真实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也就是说,除了电影《大轰炸》之外,范冰冰在其他影视剧的收入很可能也采用了拆分合同的方式进行逃税。共计涉税金额为人民币2.4÷4=0.6亿元。

二是通过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进行逃税。也就是将本应属于个人的报酬,安排至工作室的账户收取,并且在个人税收申报时予以隐匿。共计涉税金额约为人民币2.39÷3=0.797亿元。

因此,我们可以推定范冰冰个人逃税金额约为人民币0.6+0.797=1.397亿元。


【疑问五】范冰冰对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单位的逃税行为是否需要负责?

对于单位犯罪,并不一定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案中范冰冰是否要对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单位的逃税行为负责,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开资料显示,范冰冰投资的公司有8家,其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有5家(无锡3家,北京、上海各1家)。如果范冰冰仅仅是作为股东出资并担任了这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平时并不直接参与管理,尤其是对公司某些违法的税务处理并不知情,就不能仅仅因为其担任法人代表就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范冰冰对这些单位的日常管理参与程度较深,被认定为违法的税务处理是经过其同意或直接参与实施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