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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国际品牌代理暨渠道运营的法律风险分析 ——写在3.15之前

发布时间:2019-03-15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罗元 蒋远 


【摘要】在改革开放取得丰硕成果的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愈发频繁,代理商是其中常规渠道运营中的重要角色之一巨大利益诱惑下诸多骗子、空壳公司应运而生,搅浑了国际代理的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语言不通、控不力等诸多原因,多国内代理商基于淡薄的风险防范意识在简单背调后却于代理过程中落入了骗子公司的陷阱直到纠纷产生后才意识到自己侵害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一则代理纠纷的简要分析,适当总结企业在签订代理合同、审查授权文件时应注意的风险点,争取为有需求的企业从规避风险角度提出些许参考建议。


▉一、案情简介


2018年某月某日,Y公司与H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Y公司将在Z渠道中销售M系列产品的经销权授权给H公司。双方于2018年某月某日和某月某日分别签署了两份《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H公司向Y公司支付了20%的采购定金。

2018年某月某日,北京某公司向Z渠道相关公司反映其拥有M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代理权,H公司遂向Y公司核实此事,希望能尽快拿到德国G公司关于Y公司享有M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合法代理权的确权文件。2018年某月某日,香港苹果日报刊发香港D公司侵权事件新闻,疑D公司冒充德国G公司的名义授予M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代理权。

本案中,Y公司一共提供了5份授权书/授权函、1份授权使用合同补充协议、2份商标注册证及一份声明。授权方式为转授权,涉及5个主体。具体关系如下:

经初步核查,本案的具体情况如下:香港D公司于2016年成立,由自然人独资控股。在营业期间,其伪造德国G公司的授权文件,将M系列产品的经销权授权给S公司,S公司再转授权给Y公司等。Y公司及H公司等对外销售的M系列产品系出自M系列产品正品制造厂商,但没有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许可。实际上,Y公司提供的授权文件存在很多问题和疑点,然上述各公司均未进行形式审查和网络核查,导致纠纷产生时仅能被动应对。


▉二、运营模式及法律关系


国际品牌进驻中国,通常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核心城市或者香港设立分公司,然后发展分公司的代理商,继而是经销商。而部分二线的国际品牌可能会选择直接授权国内的公司代理或经销。因此,在上述模式中,对国际品牌商、中国总代理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是代理商、分销商们应关注的重点。

本案中,德国G公司对香港M公司和北京某公司的授权为代理权,而香港D公司伪造的授权则为经销权。实践中,为了方便贸易往来,代理商与经销商并未有明显区分,通常兼具双重性质,有些国家甚至不区分代理与经销,统称为商业代理。

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言,代理商与供应商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涉及的民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代理人、被代理人、次代理人)。而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涉及的民事主体包括出卖人与买受人。


▉三、风险揭示


(一) 国际品牌商/中国总代理背景

一个国际品牌拟进驻中国,品牌商均须满足包括品牌发源地在内的各区域相关的要求。例如:持有品牌发源地有效的商标,具备海外零售等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资质和许可,且在各目标区域有着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状况等。

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建议代理商/经销商在与国际品牌商合作时,应要求国际品牌商提供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登记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等)、授权代表人声明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税务登记或者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海外银行开户证明或者银行对账单、品牌的知识产权证书等。中国总代理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品牌授权证明、正规合作合同、进出口许可证、厂商的正品鉴定证明等文件。

为了进一步认定品牌商/中国总代理是否满足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许可或批准,代理商/经销商可登陆各国/地区的工商信息查询网站、知识产权查询网站进行网络核查并比对信息,以确认品牌商/中国总代理的合法存续。

1. 基本资质

笔者根据过往经验及文献检索,汇总了部分国家/地区的工商信息查询网站,仅供参考。

各国/地区企业工商信息查询

国家/地区

网站名称及地址

中国香港

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 (ICRIS)

http://www.icris.cr.gov.hk/csci/

中国台湾

经济部商业司:

http://gcis.nat.gov.tw/

中国澳门

政府印务局:

http://en.io.gov.mo/Search/Default.aspx/

印度

公司事务部:

http://www.mca.gov.in/

日本

经济产业省:

http://www1.touki.or.jp/gateway.html/

马来西亚

国内贸易部:

http://www.ssm.com.my/

新加坡

ACRA网站:

https://www.acra.gov.sg/home/

泰国

商务部:

http://www.moc.go.th/

欧洲

欧洲商业注册:

http://www.eubusinessregister.com/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商务注册:

http://abr.business.gov.au/

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金融服务委员会:

http://www.bvifsc.vg/en-gb/regulatedentities.aspx/

法国

商业登记:

https://www.infogreffe.fr/societes/

德国

德国商业登记处:

https://www.handelsregister.de/rp_web/welcome.do/

意大利

公司信息:

https://www.infoimprese.it/impr/index.jsp/

荷兰

商业登记:

http://www.kvk.nl/zoeken/

俄罗斯

联邦税务局:

http://egrul.nalog.ru/

西班牙

中央商业登记处:

http://www.rmc.es/Sociedades.aspx/

瑞士

联邦商业登记处:

http://www.zefix.admin.ch/

刚果

司法和人权部:

http://guichetunique.cd/?page=a&id_rubrique=11/

南非

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

http://www.cipc.co.za/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

http://www.secp.gov.pk/ns/index.asp/

加拿大

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

http://www.ic.gc.ca/eic/site/icgc.nsf/eng/h_07096.html

?Open&src=mm2#companies/

美国纽约

国务院:

http://www.dos.ny.gov/corps/bus_entity_search.html/

美国华盛顿

公司部门:

https://www.sos.wa.gov/corps/corps_search.aspx/

巴西

JUCEAC

http://www.juceac.ac.gov.br/

亚马逊

JUCEA

http://www.jucea.am.gov.br/busca_nome/

综合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的《Global Business Registry Database》 

中国大陆企业工商信息查询

网站名称

网站地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 gsxt.gov.cn/

企查查

https://www.qichacha.com/

天眼查

https://www.tianyancha.com/

启信宝

http://www.qixin.com/

荣大二郎神

http://www.elangshen.com/doc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https://www.nacao.org.cn/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http://www.pbccrc.org.cn/

中国土地市场网

http://www.landchina.com/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http://www1.rmfysszc.gov.cn/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zhixing.court.gov.cn/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shixin.court.gov.cn/

绿盾企业征信系统

http://www.11315.com/

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理脉

http://www.legalminer.com/

OpenLaw

http://openlaw.cn/

无讼

https://www.itslaw.com/bj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

2.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是品牌商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宝贵财富。由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品牌商授权代理商/经销商前应保证其已取得代理商/经销商所在国/地区相关授权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对于大型国际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维护尤为重要,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取得,还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续展、许可、出资、担保、信托、证券化、统计、纠纷解决等。

因此,供应商/经销商在签约前,应尽可能的要求品牌商提供品牌发源地及授权地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权利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同时登陆相关知识产权查询网站,查询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权利状态、历史沿革、权利有效期限、费用缴纳情况、核定使用商品种类、商标/专利图样、是否涉诉等。目前笔者掌握的部分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查询网站如下所示: 

各国/地区知识产权信息查询

国家/地区

网站名称及地址

全球

全球专利案卷系统;

https://globaldossier.uspto.gov/

全球

EPO官方专利数据库:

https://worldwide.espacenet.com/

全球

欧洲知识产权局全球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系统:

https://www.tmdn.org/tmdsview-web/welcome

全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数据库:

http://patentscope.wipo.int/

全球

Patentics(中英文语言):

http://www.patentics.com/searchcn.htm/

海牙联盟成员

海牙工业外观设计数据库:

https://www.wipo.int/designdb/hague/en/

中国香港

香港商标检索:

http://ipsearch.ipd.gov.hk/tmlr/jsp/main_schi.jsp/

中国台湾

台湾智慧财产局官方检索系统:

http://twpat.tipo.gov.tw/

日本

日本专利信息检索系统:

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web/all/top/BTmTopEnglishPage/

印度

印度专利官方数据库:

http://ipindiaonline.gov.in/patentsearch/search/index.aspx/

韩国

韩国专利和商标检索系统:

http://eng.kipris.or.kr/enghome/main.jsp/

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

http://www.uspto.gov/

欧盟

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检索数据库:

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

德国

德国专利局官方检索系统:

https://depatisnet.dpma.de/DepatisNet/depatisnet?action=einsteiger/

英国

英国专利局官方检索系统:

https://www.ipo.gov.uk/p-ipsum.htm/

法国

法国专利局官方检索系统:

http://bases-brevets.inpi.fr/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专利检索系统:

http://www.ipaustralia.gov.au/auspat/index.htm/  

综合来源:Global IP Updates (https://www.intellectualventures.com/)

中国大陆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查询

网站名称

网站地址

SIPO官方检索系统

http://www.pss-system.gov.cn/sipopublicsearch/portal/index.shtml/

中国专利公布公告

http://epub.sipo.gov.cn/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http://cpquery.sipo.gov.cn/

Soopat专利搜索

http://www.soopat.com/

佰腾网

https://www.patexplorer.com/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http://www.ctmo.gov.cn

标库网

http://www.tmkoo.com/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notice/soft/softRegisterNotice.jsp/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网

http://www.soucase.com/

(二) 授权行为有效性

本案中,Y公司、香港D公司提供的授权函存在很多形式上的问题,笔者通过以下示例,简要指出授权函存在的疑点,并由此展开,简要阐述代理商/经销商如何对授权书及代理协议等文件做好审查工作。

1. 疑点

⑴语言形式

德国G公司出具的授权函采用了德文+英文+简体中文的语言形式,香港D公司出具的授权函采用了简体中文的语言形式,不符合德国及香港公司惯常的行文风格。通常,德国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多采用德语&英语双语模式或德语单语模式,而香港公司则多采用繁体中文&英语双语模式或英语单语模式。

⑵授权函生效日期

上述授权函均无授权函签署日期,也未约定授权函生效日期。

⑶授权截至日期

上述授权函的日期格式皆为中国大陆书写习惯。通常,德国日期书写格式为dd-mm-yyyy(日/月/年);香港公司日期书写格式为简体中文大写。

⑷签章

以上两份授权函均无授权代表的签字,只有公司盖章,且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⑸转授权

德国G公司出具的授权函未约定香港D公司是否可以转授权,香港D公司却未经德国G公司同意即将部分经销权授权与S公司,并约定S公司有转授权的权利。

⑹授权事项

上述授权函的授权事项均为:“零售经营M品牌第18类产品”,授权范围分别为:亚洲境内和中国大陆境内,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德国G公司须取得亚洲境内所有国家/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才合法有效(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均须取得),然香港D公司只提供了中国大陆地区M品牌第18类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事项是否合法未能验证。

2. 审查内容

授权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检验授权行为真实性及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简要分析,笔者初步归纳审查授权文件时各方应注意的要点,具体如下:

⑴ 形式审查

①书写习惯

由于各国/地区语言表达方式各有不同,对于正式法律文书的书写习惯各有差异。在此只列举了两种常见的书写习惯差异,仅供参考。

a. 语言形式:

当品牌授权方为外国公司时,原则上授权方出具的授权文件仅会提供该授权方所在国的母语版本,必要时会提供母语与英文版本。品牌授权方是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公司时,原则上授权文件会提供繁体中文与英文版本。

b. 日期格式:

以下列举部分国家通用的日期格式,仅供参考。考虑到实践中,即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也存在不同日期格式书写习惯的可能。

国家/地区

惯例

示例

美国

mm-dd-yy

03-15-19Mar 15,2019

英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

dd/mm/yy

15/03/1915th Mar,2019

德国

dd-mm-yyyy

15-03-201915th Mar,2019

法国/泰国

dd/mm/yyyy

15/03/201915th Mar,2019

综合来源:《国际语言环境指南》

②签章

签章分为公司公章和授权代表签字两部分。目前,多数国家已采用电子签章,且必须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下文将以香港地区为例,说明签章的内容及样式等具体内容。

a. 印鉴

香港公司有三种常用的印鉴,分别为:法团印章、香港授权签名章、小圆形印章。香港授权签名章是最常用的公司印鉴,一般用于签署合同等业务。香港授权签名章上下部分有固定的公司名称,印章中间留白部分为签名处,盖章时授权签字人在签名处签字才有效。印章多为蓝色或紫色,公司名称部分可纯中文、纯英文或中英文,中英文位置可互换,公司名称须与公司注册处 (Companies Registry:https://www.cr.gov.hk/)登记的一致。香港公司的印章不备案。

示例如下:


b. 授权签字人

根据香港《新公司条例》第121条第(3)款规定:“第(1)(b)款指明的合约,可藉书面形式代表公司订立,并由任何获该公司授权(不论明订或默示)行事的人签署。”实践中,“明订”授权人须有相关授权文件佐证,“默示”授权人一般指公司董事。因此,在核查香港公司签署的授权文件时,可通过公司的“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核查签字人是否为公司董事,或者核查公司是否有授权该人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授权书。

c. 效力认定

除通过查询各国/地区通用的签章样式以作形式比对外,还可以与外国公司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的签章进行比对,若外国公司所在国相关部门要求公司签章须备案登记的,还可以与备案登记的签章样式进行比对。但由于国外的法律文书需要公证认证才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确认签章真实性的最可靠的方式即审查法律文书是否经过中国大陆驻该国/地区有权机构的公证认证。

③公证认证

中国境外(含港澳台)的文书只有经过公证认证后才能在中国大陆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中国大陆法律保护。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经过公证后的文书在公证国内即产生证明效力,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只有经过再次认证才能在公证国外发生法律效力。但应注意的是,认证只是对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不对文书本身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下文列举了部分国家/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仅供参考。

a. 港澳台公证认证程序

 I 香港公证认证程序(澳门类似)

委托公证人制度: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对香港地区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在中国内地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

Ø 具体程序如下图所示:

 

图片出处:「威怡Wei Yi」 http://www.romeyacct.com  

Ø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

 

图片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附件二

 II 台湾公证认证程序

台湾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需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转寄境内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协会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相应公证处,公证书查证后将查证结果报送中国公证员协会,再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法律索引】《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b. 外国公证认证程序

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则需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书,再区分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Ø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Ø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例如:美国公证认证程序

具体公证认证程序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官网(http://www.china-embassy.org/chn/)查询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美领事条约等

 实质审查

①授权方是否有合法权利来源

a. 品牌商是否有合法资质资格许可等;中国总代理是否有品牌商合法授权,是否有经营资质等;

b. 签约代表是否有品牌商/中国总代理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等。

②代理商是否有独家代理权

a. 是否明确约定独家代理权的区域及期限;

b. 是否明确约定适用独家代理权的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等;

c. 是否排除授权方本身;是否排除第三方;

d. 是否明确约定具有执行性的违约赔偿条款、补救措施等;

e. 是否约定授权方有义务(无论授权方是否有过错)打击或配合打击第三方侵权行为;

③代理商是否可转授权

a. 是否明确约定代理商可在代理权限内发展下级代理商/经销商;

b. 是否明确约定代理商转授权必须经过授权方的事前同意;

c. 是否明确约定转授权的手续及程序;

④授权方义务

a. 是否应代理商合理要求提供授权相关文件及资料,提供相应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

b. 是否积极配合并促进代理商与第三方签署销售产品的书面文件及协议等;

c. 是否对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有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及如何赔偿代理商的损失;

d. 是否有较为完备的销售政策,包括对于“窜货”等行为的监管等,且对于授权方监管不利是否明确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e. 是否明确约定佣金的计算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基数(签约合同标的额/实际收款额)、结算比例(固定收益/浮动收益)、结算周期(每单/每月/每会计年度等)、给付方式(实际收款直接抵扣/另行给付)、是否开具服务费发票等;

⑤代理商义务及权利限制

a. 是否有保付付款的义务;

b. 是否需要以代理商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署协议;正式签署协议前是否需经授权方审核同意;

c. 是否有权自主调整授权产品的市场价格;

d. 是否独自承担应对政策波动、市场变化及其他抗力带来的风险;

e. 是否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包括范围、期限等;

f. 是否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竞业范围、期限、违约责任、补偿机制等;

g. 是否对合同条款适用语言有强制限制;

h. 是否约定法律适用及法律管辖;

【法律索引】

Ⅰ《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Ⅱ《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Ⅲ《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Ⅳ《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Ⅴ《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Ⅵ《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Ⅶ《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代理合同文本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用词准确。 国家鼓励委托代理双方当事人按照行业行为规范,参照销售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商品销售代理合同。”

Ⅷ《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代理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一)委托方与代理方企业的名称和通讯地址;(二)商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以及质量标准;(三)商品流通的地区范围;(四)合同的期限;(五)年度最低营销限额,以及佣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六)订货程序及交货方式;(七)结算方式;如果涉及到与银行或财务公司的第三方协议,应当一并予以指明;(八)因制造商调整商品牌价形成损益时的处理规定;(九)营销代理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技术和信息服务;(十)权益、职责和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十三)调解、仲裁程序。”

Ⅸ《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区独家代理商由制造商委托方指定。代理方在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地区范围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唯一的营销代理权。 对此,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地区、对同一商品,再委托他人营销或自行营销。但在代理合同中,可将与委托方订有一年以上长期供货合同的专业化、国防军工特殊用户的直达供货排除在外。”

3. 代理商认证

代理商认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确认代理商是否有正规品牌商的合法授权,二是代理商销售的产品是否为品牌正品。下文列举了几种认证方法,仅供参考。

⑴登录品牌商官网认证(以DAIMLER AG为例)

 

⑵登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进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认证

⑶登录质量技术监督防伪查询中心官网进行产品真伪认证

⑷拨打品牌商官方联系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认证

⑸拨打12365(质量技术监督防伪查询中心)电话咨询 


▉四、结语


在改革开放40周年取得丰硕成果的背景下,如何完善“引进来”到“走出去”的角色转换,在大湾区乃至各自贸区、自贸港建设过程中仍应得到充分重视。具体到国际品牌代理,必然要求企业在成为某品牌代理商之前,定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做到防范于未然。再次强调:预防的成本远比弥补的成本低。


【注释】

1.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即丧失专有权,相关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10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到期可以续展,每次续展后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国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在专利权和商标权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因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是必须经一国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审查批准的,如欲获得他国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审查批准。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国际专利”和“国际商标”,只存在“专利的国际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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