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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视角‖快递未送货上门,万一丢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19-06-19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导言】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寄递行业高速发展,快递收件量连续三年稳居全国前三,行业从业人员达八万余人。而网购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消费途径,我们可能都遇到过快递员未经我们同意,就将快递投递到门口、物业或者快递柜等情形。假如由此导致快递丢失,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闫波律师于2019年6月13日接受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采访,并就此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这一情形属于因快递公司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快递丢失,由于快递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收件人或寄件人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快递公司的过错

1.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于2018年3月2日发布、于2019年3月2日修正《快递暂行条例》。该《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27条第1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2.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快递服务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货运合同,收件人有权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否则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类似情形的公开判例

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情形通常判处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2427号案件中,该法院查明,涉案邮政公司(被告)承运A法院邮递给王某(原告)的二审开庭传票,但因邮递员未经王某同意代签并将邮件留置在王某所在单位门卫室,且门卫亦未联系王某,致使王某因未收到传票而未参与开庭,A法院据此作出按王某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并由王某承担案件受理费。王某对该案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仍被驳回。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以某邮政公司违反《快递暂行条例》《合同法》为依据,判处某邮政公司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建议

快递公司应当保障收件人当面验收的权利,在投递快递时积极联系收件人。如收件人本人不能收件,经收件人同意后可由他人代签,或放在收件人指定地点。

此外,快递员可保留通话录音、体现快递投递情况的照片等,作为快递员已按收件人要求进行投递的证据,以防快递丢失后收件人要求赔偿损失。


【拓展阅读】若快递员将快递放在收件人门口,收件人谎称快递丢失,以投诉为由向快递员索要财物的,收件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收件人基于快递员对于被投诉的恐惧心理而索要财物,如达到数额要求,或者符合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情形,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属于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财产犯罪,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为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具体数额起点由各省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例,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因此,如果快递员在投递过程中存在过错,收件人可以理性沟通,但切忌以此为由勒索财物,否则可能因触犯敲诈勒索罪而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