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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动态‖一宗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案件的不起诉之路

发布时间:2019-09-20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强 杨文心


2019年9月1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宗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案件的涉案单位及两名犯罪嫌疑人宣告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强律师、杨文心实习律师参与了本案辩护工作的全过程。

本案获得较轻处理,与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大环境以及企业自身认罪认罚的态度是分不开的。尽管上述司法政策早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实践中,制度设计的“利好”却未必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得到充分“兑现”。造成这种现状既有个别司法机关理念保守的原因,也有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偏差、策略选择错误的原因。对于刑事律师而言,在辩护过程中如何把握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考验着律师的工作经验和执业技能。


一、案件背景:稽查引发的刑事案件 

A公司系一家经营来料加工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造成保税原料PP塑胶粒短少140多吨。在接到海关稽查通知后,该公司采用向其他公司借料的方式应付检查,被当场查获。经计核,案件偷逃税款人民币39万元。

由于偷逃税款金额达到起刑点,海关稽查部门将案件移交缉私局刑事立案,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生产主管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策略选择:认罪还是不认罪?

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首先要面对的难题就是策略选择:认罪还是不认罪?

由于加工贸易领域业务的复杂性,该领域查发走私犯罪案件相对较少,对不同案件的定性与法律适用法律界也有不同理解。

经过与辩护人多次就该问题深度交流,综合权衡多方利弊,A公司最终决定采取认罪的方案。与该策略选择相匹配,涉案单位及涉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始终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的全部事实;主动缴纳保证金,以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人员及诉讼代表人也向检察官诚恳表明态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制度整改:防范违法行为的再发

本案违法行为的发生,除了公司管理层的主观过错外,内控制度缺失也是重要原因。在辩护律师的建议下,A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精通加工贸易业务的关务部门,组建资深的加工贸易关务运作团队,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区分摆放,存放保税料件位置设置了明显的标识,标明“海关保税货物”字样;加强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材料管理,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针对加工贸易出现的料件差异,严格按海关要求进行合规处理;对日常出现的报关业务问题,建立企业内部纠错整改制度等。

通过上述整改措施,让办案机关看到了A公司及涉案人员认罪认罚的诚恳态度。从企业管理角度,关务合规性也得到提高,类似违法行为复发的概率大大降低。


四、搜集证据:支撑主要辩护观点

经过深入研究案情,辩护人发现:本案违法内销发生的客观原因是涉案企业采取混料模式生产,即保税料件与国内采购料件混同使用、不加区分所致。

辩护人进一步抽查企业相关文件,印证了如下事实:该公司由于品质管理要求,其使用的国内采购的非保税原料与境外采购的保税进口原料实为同一供应商生产的相同货物。以某个型号的塑胶粒为例,采购情况如下:

深圳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是卡梅拉法国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在国内销售给A公司的塑胶粒是其通过一般贸易的方式征税进口的,与其母公司在香港交货的为相同货物。

经测算,国内采购价格则比保税采购价格每公斤高出1.19元人民币(占比8.362%),该塑胶粒于2018年的关税最惠国税率为6.5%,上述8.8362%的差额能够涵盖进口关税和国内供应商利润。

由上述信息不难得出结论:鉴于企业对内销保税成品造成的缺口,是国内采购的方式弥补,由上述分析可知,企业违法内销造成的漏缴税款,在国内购料时实际已将税款间接交给了国家。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企业偶发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实现自我修正,因此涉案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上述情况,涉案企业整理了公司国内采购塑胶粒的商业单据与保税进口报关单证等资料,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供给办案检察机关。


五、参加听证:多角度提出核心观点

在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后,检察机关采取了极为开明的态度:2019年8月27日,深圳市检察院“刑事检察主题开放日”举办了关于本案的听证会,除了侦查机关、辩护人、诉讼代表人、犯罪嫌疑人参加外,还邀请法学专家、人大代表、资深律师、商务和海关业务专家担任听证员。

本案事实和证据较为清晰,控辩双方及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的涉案行为具有违法性也无异议。因此,决定案件走向的乃是如何把握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这既是实务问题,更是理论问题。在听证会上,辩护人从犯罪本质与社会危害评价、刑法谦抑性与教育目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性三个层面充分阐述了观点。

观点一:加工贸易政策的变化导致法益内涵的变化,刑法的评价也应当做出相应的变化。

犯罪的本质是法益的侵害,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尤其是经济领域的法益内涵往往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刑法》关于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规定于1997年制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尤其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面对外需不足的客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内销的管理思路经历了过去的“严控”到现在的“放开”和“鼓励”的转变。相应地,刑法保护的法益的内涵也因此产生变化。

观点二:本案企业的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通过非刑事手段足以达到教育惩戒目的。法的谦抑性意味着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才作为刑法打击的对象。对类似本案的内销违法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有罚则与之匹配,从刑事视角评价其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即评价其是否具有超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当罚性,还需要在新法律秩序下,应该考虑嫌疑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法益受到侵害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涉案企业属于正规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其违法内销并非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而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所致。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海关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规制。

 观点三:案件处理需要兼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企业早在1996年就已落户深圳,持续经营了20多年,和众多本地企业一样,通过依法纳税、提供就业、出口创收为深圳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年初以来,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 企业失掉了所有美国客户的订单,订单不足导致工人加班工资几乎为零,收入急速下降。当前的刑事程序极有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虽然该公司规模不大,但只要它能够经营下去,也就意味着有上千平米的厂房不会空置,意味着上下游企业订单不会受影响,更意味着现有100多名员工和他们的家庭有一份稳定的收入。上面这些因素与本案的欠缴的39万元税款相比,同样重要。 


结束语:身为刑辩律师,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本案能够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除了得益于当事人与律师的不懈努力,更得益于事实本身的基础、检察机关的开明态度以及国家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环境等多方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本文未必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但作者仍期望,通过律师视角对辩护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梳理记录的方式,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些许参考,同时,我们也期待得到法律界同行的批评指正。

注:另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作者对涉案公司名称及相关案情、数据等信息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