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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对之法律服务报告

发布时间:2020-02-04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建新


敬启者:

新年好!

新年伊始,在此谨向贵公司/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与祝福!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全社会的防疫工作进入了关键时期。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客户及各界朋友,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严格遵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法律服务所涉工作做了细致的调整与安排。现将相关事项向贵公司/您汇报如下:


一、法律服务方式

1、疫情防控期间,我所律师仍将于2020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星期一)启动在线办公机制,通过电话、邮件、微信、视频等工具为贵公司/您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我所律师将密切关注项目相关部门、案件相关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工作通知,并及时与贵公司/您沟通。确保各项法律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不影响委托及项目/案件进展。

此外,我所律师暂定于2020年2月10日起恢复现场办公,并将根据届时的疫情控制情况,建议贵公司/您选择在线沟通或当面洽谈。

2、我所为确保工作环境安全无虞,已经且持续按照政府指导意见采取了严格的防疫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有的会客室、前台等公共场所进行深度清洁,工作人员佩戴防疫口罩,关注并排查所内的潜在疫情风险,填报全所律师(含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近期去向和接触人员情况,要求疑似接触等员工居家办公自行隔离14天,取消所内团体性活动,来访人员测量体温、免洗洗手液清洁、佩戴防疫口罩等。

上述举措,希望得到贵公司/您的理解与支持。


二、疫情防控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社会疫情爆发以及政府防控措施,可能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对贵公司/您的合同履行、工资发放、业务开展等诸多方面产生法律影响。现就部分法律问题向贵公司/您报告如下:

1、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问题

(1)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前述规定可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突发性的异常事件,全国各省市已经启动一级响应,但截至目前,仍未确定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的治疗手段或遏制措施。

因此,疫情可以归入不可抗力事件。但是义务方须举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素已同时具备,且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2)“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据前述规定可知,不可抗力与给付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才能基于不可抗力引起相关法律效果。

即是说,合同或民事义务确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民事义务时,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并根据影响的大小决定全部免责或部分免责。而且不能履行合同或民事义务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此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履行合同或民事义务的一方还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推定负有过错,须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因此,具体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是否受本次疫情影响并构成不可抗力,义务方是否可以全部免责或部分免责,须根据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厘定,并非一概而论。

(3)“不可抗力”的实务经验

结合2003年“非典”不可抗力相关纠纷的裁判思路及观点,即便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人民法院也会首先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而非一概裁判合同解除,免除义务人的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指出的两种适用不可抗力抗辩的因果关系类型:①防治疫情所采取的行政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②疫情影响与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

对于暂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权利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因此,若贵公司/您有此类纠纷,建议提供完整资料以便我所律师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4)“不可抗力”的证据保全与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据前述规定,建议不能履行合同或民事义务的一方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通知,以便举证已履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善意责任。

深圳公证处目前已开通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的办理通道,当事人可申请办理相关公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权威部门的网络公告或通知的公证、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的关于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信件或电子邮件或微信或短信等)的证据保全公证,以及相关文件真实性的证明公证。

深圳公证处联系方式:

深圳公证处官网:www.szgzc.net.cn

客服电话:0755-8305 3935

(5)“情势变更”的适用

不可抗力抗辩权行使的前提之一是权利人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追究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另一前提是义务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除了可能存在不能举证疫情与给付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不能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的情形外,义务方不能作为原告去主动改变合同已确定的条款。

因此我所律师建议义务方应在发生诉讼之前,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达成新的要约、允诺,以协商一致、自愿变更合同的方式,共克时艰。

协商不成的,义务方可以考虑“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达成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据前述规定可知,“情势变更”属于特别形成权。构成要件证明的重点是疫情期间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尤其是在不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显失公平多少与给付义务多少,实质上成为各方如何分担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的考量。


2、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1)延期复工期间(即1月31日至2月9日)的员工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据前述通知,对在1月31日至2月9日休假的员工,需正常支付工资。

对在1月31日至2月9日上班的员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工资

2月9日之后因客观原因仍不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若员工因疫情原因长期(超过30日)不能返岗复工的,公司可参照前述规定与员工约定新的工资支付标准。


3、业务开展中的法律风险排查

我所律师将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贵公司/您的业务开展保驾护航。如贵公司/您在近期存在如下重大事项,请与我所律师提前沟通探讨,以排查相关法律风险:

(1)与交易相对方或潜在的交易相对方签署重大的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需要审核、修订及草拟。

(2)存在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账款,债务人未及时足额支付,需要马上催收。

(3)起诉或被起诉、申请或被申请仲裁,与交易相对方存在经济纠纷,需要诉讼,或需要寻求解决方案。

(4)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纠纷,需要寻求解决方案。

(5)即将或正在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调查,需要咨询法律问题,或需要寻求解决方案。

(6)拟进行股权转让,或公司增资扩股,或与其他公司洽谈合作事宜,需要律师审核把关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及制作交易文件。

(7)拟修订内部规章制度,需要律师审核把关。

(8)需要律师介入商讨的其它重大事项。


我所律师还将密切关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级政府是否在税收、产业、金融、人社等方面作出最新的优惠政策,并及时推送给贵公司/您。

困难终将过去,但克服困难的故事长存。

共勉!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020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