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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劳动关系实务解答

发布时间:2022-03-20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入职篇



Q

1. 已给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因疫情防控影响能否通知延迟办理入职手续?能否解除录用?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尚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可以通知员工延迟办理入职手续。录用通知属于合同要约,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录用通知发出后尚未正式用工前,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录用。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录用,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员工相关损失。


Q

2. 员工还在试用期内,在疫情防控期间试用期满,试用期能否延长?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员工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的时间不应超过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Q

3. 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A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员工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釆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职篇


Q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Q

2. 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

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员工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员工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Q

3. 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员工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A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员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Q

4.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休年假或福利假怎么办?

A

根据《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需双方同意。如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无需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Q

5. 如何界定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或被隔离期间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A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除“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外,其他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Q

6.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A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且未按上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Q

7.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如何处理?

A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暂时存在困难的,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员工工资。


Q

8.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如何处理?

A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员工薪酬。此外,还可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Q

9.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工资?

A

如果员工能出具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


如果没有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


如果员工既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又无其他假期可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事假处理


Q

10. 年休假、医疗期与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叠的,是否顺延?

A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年休假、医疗期与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叠的,不应顺延


离职篇


Q

1.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员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

A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Q

2. 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员工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是否支持?

A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员工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釆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员工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Q

3. 用人单位以员工在治疗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是否支持?

A

员工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Q

4. 员工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

员工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Q

5. 员工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员工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

6. 具备复工条件后,员工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如员工接到用人单位返岗通知后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员工的情形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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