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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榜单看避风港规则的最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2-04-26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法院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纷纷发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榜单,好不热闹。各个机构公布的知识产权案例部分具有典型性、创新性、前瞻指导性,案例之多,在这短暂的“知识产权宣传周”,的确令人目不暇接。唯独,在各个榜单中,不同法院或机构评选的涉及“避风港规则”的案例,同时出现,并在原有“通知——删除”基础上赋予其新的内容,且逐渐形成共识。实践对文本的诠释,令避风港规则跃然纸上、与时俱进。


一、案例集锦  



案例1:“延禧攻略案”——“2021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

 

案情简介: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延禧攻略》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权利,爱奇艺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iOS、安卓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其中单条视频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严重损害,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字节公司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上构成“应知”;客观上,其针对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要求,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因此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字节公司在采用算法推荐技术获得更多流量和竞争优势的同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案例2: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上传热门歌曲供用户录制短视频使用构成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经授权取得某网络热门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该歌曲上传至平台曲库,用户通过该平台录制短视频时可任意使用、翻唱该歌曲。最终,该短视频平台上有37.7万个作品使用了该歌曲,多名用户翻唱该歌曲并录制、上传了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可被播放、点赞、评论、分享、下载,具有拍同款、付费推广等功能,又约有19.5万个作品使用了上述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观恶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全部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所有侵权短视频,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短视频平台向法院提交了翻唱涉案歌曲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可以认定相关短视频确系网络用户上传。但是,考虑到短视频平台存在在曲库中提供涉案歌曲的直接侵权行为,再结合短视频的音乐使用模式,短视频平台应当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会使用其上传的涉案歌曲录制并上传短视频,且这些短视频又可被其他用户点赞、使用、下载等进而扩大涉案歌曲的传播范围,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预防,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对于网络用户翻唱涉案歌曲并录制、上传短视频的行为,在短视频平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3:“阿狸动画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商业模式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

 

案情简介:原A公司系涉案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动画短片时长短,画面制作精良,配乐优美,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B公司是某手机APP(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原告取证发现,涉案软件中存在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上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网络用户可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进行打赏。据此,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2万元。

 

法院认定: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已落入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且用户对于上传的侵权视频可获得打赏收益,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直接侵权。在此基础上,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考量其是否具有过错。本案中,涉案软件系为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一款手机软件,被告应当预见到网络用户为增强娱乐性、互动性,大概率会选择知名度较高或较为经典的影视剧片段上传,而对于此类作品片段,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普通网络用户亦难以获得授权。此外,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告从被控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利。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案例4:“谢谢你来了案”——“重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20)渝0192民初7216号)

 

案情简介:《谢谢你来了》是重庆卫视推出的一档青春励志节目,多次获得全国性评奖,具有一定知名度。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授权取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站经营者。昵称为“峰子创业”的用户在爱奇艺网站上传了综艺节目《谢谢你来了20160713》,播放时视频右上角有“iQIYI爱奇艺”水印,视频内容结束时显示“本栏目版权属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在爱奇艺平台检索“峰子创业”,检索结果自动将其分类到“自媒体”项下,每次点击播放该账户上传的《谢谢你来了》节目作品时,界面显示爱奇艺将该节目归类到“综艺频道”,该用户还发布了3953个视频,包括《门当户对》《凡人有喜》《谢谢你来了》等节目。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与爱奇艺用户构成对涉案作品的直接共同侵权或教唆、帮助侵权,其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爱奇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其经营模式、用户、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予以调整区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或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事前审查义务。基于爱奇艺公司经营平台为收费视频播放网站、上传用户为特殊“自媒体”用户、涉案作品为制作成本较高的电视综艺节目、涉案视频名称含有“重庆卫视”等明显的权属信息等多方面因素考量,爱奇艺公司应该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爱奇艺公司应知涉案侵权行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5:“斗罗大陆案”——“重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案号:2021)渝01行保1号)

 

案情简介: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授权取得动漫作品《斗罗大陆》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和第四季的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动漫作品在腾讯视频平台播出,系热播剧。腾讯视频更新动漫作品《斗罗大陆》后,“忆三漫剪”等抖音用户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APP平台几乎同步上传了大量《斗罗大陆》的视频,且播放量较大。抖音平台称其2020年拦截违规视频内容超过2.64亿条。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抖音APP上用户名为“忆三漫剪”等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法院认定:“通知-删除”规则系在特定技术条件之下,基于平衡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而制定,网络服务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只负删除义务,而是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必要措施的界定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在现有技术能实现过滤、拦截等功能且成本可承受时,则平台在知道新侵权视频仍在不断上传的情况下,其在删除已有侵权视频外承担过滤、拦截义务则是理所当然。必要措施的内容并非固定的、不变的、机械的,而是动态的、可变的与发展的,必须兼顾技术发展现状及当事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当新的技术出现且该新技术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新的技术纳入必要措施范畴。法院遂支持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的申请请求。

 

案例6:“凤凰读书案”——“北京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案号:2020)京0491民初36141号)

 

案情简介: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中的“凤凰读书”版块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美好景象公司起诉要求天盈九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天平链”与“版权链”双链对接机制,依职权调取了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存档的涉案图片版权登记材料,包括原图、权利归属说明、权利保证书、作品说明书、作品登记申请表等,并进行区块链跨链验证。天盈九州公司对上述版权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法院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美好景象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涉案作品,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天盈九州公司是否“转载”不影响其使用行为的认定。天盈九州公司明知其网站中的图片使用行为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也知晓涉案作品授权许可途径,但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避免侵权或取得相应授权,存在一定主观过错。一审判决天盈九州公司赔偿美好景象公司经济损失900元及合理开支100元。

 

二、点评与总结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因《服务协议》或者平台声明“仅提供信息存储、网络服务”而当然确定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身份,其侵权责任承担更并不因主体身份而当然免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诉讼中提供部分上传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但是并不提供全部上传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在原告侵权主张之下,被告不提供与之对应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将承担被视为直接侵权可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因声明中的主体身份而免责,而应根据行为性质、作用以及主观因素综合确定侵权责任。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5号

  

(二)瑕疵通知

 

通知——删除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而非归责原则。未有通知、通知错误、或者瑕疵通知并不必然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红旗标准”可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有有效通知也依然承担侵权责任。

 

哪怕侵权通知有瑕疵,但对于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多次通知、重复侵权亦应引起其对用户侵权行为合理、必要的关注,制止、预防大规模或严重的侵权后果,而不宜仅因通知在内容方面的瑕疵就采取完全无视的态度。

 

(三)过错的综合认定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的“知道或应知”实质在于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其经营模式、用户、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予以调整区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或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事前审查义务。

 

过错的考虑因素包括商业模式、是否是热播剧、多次通知、重复侵权、智能技术类型等,它们直接决定注意义务的高低,甚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智能技术之下实施事前审查义务或者采取更高的诸如“版权链”代码,发现、剔除侵权内容。

 

(四)必要+措施

 

1. 措施种类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在我国共同侵权的语境下,所谓的避风港规则并非简单通知-删除,必要措施也并非局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而是根据技术发展、行为性质、注意义务确定与此相应的必要措施。《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后“等”的概括表达即隐含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确保与注意义务相适应的必要措施。在法条适用上,所谓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应于共同侵权视角下,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及所采取的与此相应的必要措施。(易健雄:《从算法技术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当知道”——也谈《民法典》第1197条的适用》,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12期

 

避风港规则中的必要措施除了删除,还有预防、屏蔽、过滤等其他与之相应的多种措施。如“延禧攻略案”至于具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法院不宜、也无法直接作出要求,应交由字节公司根据其服务和用户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策略,自主进行决定,并在个案中验证其实际效果,即是否能够实现及时、有效制止和预防明显的侵权行为和后果。字节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并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是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因为存在获取更多优势、利益与带来更大侵权风险并存的上述情况,字节公司与不采用算法推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比,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然,更高的注意义务必然会导致运营成本的相应增加。但对于避免类似本案侵权后果所对应的成本增加,是否会高到不合理的程度,乃至影响到字节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本行业的良性发展,这一判断需要通过真实的数据、相应的证据和专业的分析方可得出。遗憾的是,字节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为相关分析判断提供相应的证据、数据等客观依据。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认定字节公司不负有相应注意义务,未构成侵权,则相当于在看到侵权用户享受到网络服务、字节公司获得商业利益的同时,却最终将如此明显的侵权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完全分配给著作权人去承担。这明显与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相悖,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

 

又如“谢谢你来了案”,要求被告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并不会对被告平台造成技术障碍或过分增加其经营负担。基于网络视频网站经营者获取的利益,要求其对用户上传的影视作品的权属进行必要审核、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预防、制止侵权影视作品的传播,属于其应该付出的经营成本,并不会导致著作权人与用户、视频网站及公众等多方利益的失衡。

 

2. 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性  

 

避风港规则适用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中的作品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涉案网络服务模式、侵权用户和文件的数量和传播范围,以及是否同时采取了其他必要措施以制止、预防侵权等各方面情况,最终结合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进行认定。其中,必要措施除了有效,还必须及时,有实际效果。

 

“延禧攻略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字节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达到了必要的程度,即是否实现了制止和预防明显侵权的效果。案中“由于当时正值延剧的热播期,相关证据显示该剧的知名度及其在爱奇艺平台的播放量亦足以反映其受公众关注的程度及市场价值,然而证据显示出的侵权短视频却大部分新增于2018年8月16日之后,单日侵权短视频新增数量的峰值、单条侵权短视频在上传次日即通过信息流推荐实现超过百万的播放量等情形亦发生在此期间,结合仅14天内公证取证到的1314条侵权短视频的播放量就达到了近1亿次这一结果,足以说明在字节公司采取其所称版权管理措施并积极进行处理的期间,今日头条App上仍存在大量、明显的用户侵权行为,给作为延剧权利人的爱奇艺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相关措施并未实现及时、有效制止和预防明显侵权的效果,从而字节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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