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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实务‖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危机

发布时间:2020-02-24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霆

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当前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即属于突发事件中的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本文拟进行探讨的,不止是疫情之下的企业危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理论上都是存在且必然的。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截然不同;但对于处于突发事件漩涡中心的企业而言,同样都意味着危机,较低级别的突发事件给某一地区的特定行业或者企业带来的危机并不必然较低。本文拟在突发事件的整体框架之下,提出突发事件中企业应对危机的一般性或者说共通性的有效举措建议。


一、突发事件的法律定性

影响突发事件法律定性的,不是突发事件的类型,主要是突发事件的级别。在企业商务合作中,通常秉持“合同相对性”、“有合法约定从约定,无事先约定从法定”等法律规则,但遇到突发事件且合同履行受其影响时,则事件的级别越高,其法律定性就越可能突破商事合同本身的约定,继而使得合同当事方须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商事关系。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

以当前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关于其法律定性,目前有以下三个相对权威的机构或部门已达成了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共识:

1.2020年1月31日,深圳市贸促委发出《关于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的紧急通知》,通知称“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市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为了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深圳市贸促委将依据中国贸促会授权,从即日起为企业办理受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2.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3.2020年2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通知认为“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答:属于不可抗力......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企业能否及如何援用突发事件的定性减免违约责任

1.企业能否援用突发事件的定性减免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结合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定义可知,突发事件一般属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不仅限于突发事件。突发事件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不代表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时即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企业援用突发事件的定性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的关键,在于需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证明该突发事件与企业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有权援用突发事件的定性请求减免违约责任,但无权据此要求减免合同(对价支付)义务。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义务,一般是指当事人签署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交易的核心及焦点所在。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没有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依附于合同义务而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需向对方承担事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2.企业如何援用突发事件的定性减免违约责任

企业需举证证明该突发事件与企业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至少需举证使得各方可以查清三个方面的事实:

(1)《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企业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具体出台的针对该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2)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及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3)违约损害的大小或数额。

根据上述证据事实,查清及认定上述三者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者间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以及联系的程度和范围。如果该突发事件系企业违约损害的全部原因,则企业的违约责任应当得到全部免除;如果该突发事件仅系企业违约行为的部分原因,则企业应当根据“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原则,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即违约责任可以得到部分免除。

(三)突发事件构成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情势变更”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简而言之,情势变更的构成及适用要件包括:(1)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订立合同时该客观情况无法预见;(3)该客观情况“非不可抗力”造成;(4)该客观情况不属于商业风险;(5)该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6)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可知,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并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而是“有你无我”的关系。

某个事件一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就不能据此援用“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只能选择:(1)或者援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的规定,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请求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2)或者援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认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某个事件如被认为属于“情势变更”,合同一方就只能援用“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2月12日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认为“六、当事人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为由,诉请变更合同的,如何处理?答:应当先行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合同予以变更。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该条适用的范围,但与该条规定的情形类似,故可以类推适用该条规定”,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二、突发事件中,企业内部应对措施

从规范治理与运营的角度而言,企业内部一般设有人力资源、财务、生产、销售、法务、服务保障等部门。而对于未相对规范治理的中小企业而言,即使未在形式上设有上述部门,也通常会有承担和履行前述部门职能的小组或人员。因此,本部分内容将以上述部门职能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程度为序,逐一提出部门的具体应对措施建议。

(一)设立突发事件应对临时小组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过程中,我们可以留意到从国家到省市到街道各级政府,均临时设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部(组)。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疫情的防控措施及指令的落实,均需要远高于社会正常时期的效率、力度和能量进行保障,如此时仍仅依靠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之间的日常协作模式,是无法完成防控工作和任务的,因此需要一个专门对此进行协调的临时指挥中心。

具体到企业也一样。一家规范治理的企业,一定有着与之相匹配的科学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是企业稳定发展的机制保障。但在突发事件中,既要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继续发挥治理作用以保障生产经营,又要使得企业能够高效、合规、精准地落实应对措施以保障经营安全,就需要一个发挥积极协调作用的临时小组。

事实上,经历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后,相信很多企业负责人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可以把相关经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形成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条例,以确保日后有章可循。

(二)人力资源部门

作为人力资源部门,在突发事件中,应第一时间召集本部门人员,迅速完成分组分工安排,尽可能快速地搜集完成并汇总以下信息,及时提交应对临时小组:

1.多渠道准确了解每位企业员工的动态、去向及处境,关注在岗员工的人数及组成情况,关注有无失联人员;

2.了解有无员工受伤或受困,是否需要特别援助或支持;

3.告知员工与公司临时小组保持稳定联系的渠道或方法,确定或建立起集体沟通平台;

4.了解企业所在地的海陆空交通管制情况,了解或协同当地员工了解所在地区的交通情况,预估员工可以返岗和到岗的日期;

5.关注于搜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官方新闻媒体发布的事件相关资讯;

6.其他必要信息。

人力资源是企业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上述围绕着企业人力资源而展开搜集的信息,会直接关系到临时小组的紧急决策及后续安排能否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

(三)法务部门

突发事件中,善用法务部门或法务专员,是临时小组的决策合法合规的有力保证。法务部门或法务专员,需要高效、准确地完成以下工作:

1.通过汇总分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官方新闻媒体或其他合法途径了解到的事件相关资讯,结合先行法律规定,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法律定性,判断事件的危害程度与影响范围;

2.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业务范围,预判突发事件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

3.梳理企业履行中的商业合同,预判继续履约的可行性,预判合同责任与违约风险,并提出预防、转移和降低风险的对策;

4.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报告,梳理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协助做好用工风险防御及人力资源保障;

5.关注政府部门针对突发事件发布的各项通知、要求、政策,涉及企业所在行业或者业务领域的,及时汇总汇报;

6.梳理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临时小组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及合规支持;

7.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企业的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

8.根据财务部门的报告,综合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资金、股东出资、应收款等财务情况,为企业提供筹资的可行性方案;

9.关注企业在审理阶段案件的进展或可能进入诉讼程序事务的下一步安排,如企业有外部律师的,应积极主动借助外部律师的专业支持。

(四)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的职能源于企业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表现为筹资、用资、耗资、分配等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包括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在突发事件及受其影响期间,财务部门的财务预测、计划、控制职能将显得更为重要,应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1.根据企业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压缩非刚性支出,确保现有资金尽可能维持企业的长周期正常运转;

2.综合企业经营活动、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情况,提出财务控制和预警建议;

3.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4.加强企业的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协同法务部完成债权催收;

5.密切关注政府及政府税务、财政、人社等部门针对突发事件临时颁布的各项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并及时跟进、落实,以实现利用目标。

(五)销售部门

突发事件发生后,受事件自身带来的损害以及政府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影响,非民生、日化用品类的产品消费市场及销售渠道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抑制、打击甚至闭市。销售部门作为企业在市场上的第一触觉,应当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紧密关注与企业产品相关的市场及销售渠道的变化,搜集相关数据与信息,完成突发事件及受其影响期间的销售数据预测分析与建模;

2.根据销售数据建模,出具有关需求及产量分析报告,及时提交临时小组及生产部门作决策参考;

3.盘点企业产品库存,根据销售数据建模,预判库存去化周期,并做好在企业延长产品供应周期时的解决预案;

4.协助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加快完成应收账款的清收回笼,稳定企业财务状况;

5.关注突发事件带来的市场变化,形成新生市场(如有)分析报告,及时提交临时小组及生产部门作决策参考。

(六)生产部门

在突发事件及受其影响期间,生产部门应在此前的生产计划基础上,根据销售部门的有关建议、财务部门投入生产的资金规模和临时小组的决定,调整(增加或减少)产能、产量,以实现企业目标。

(七)服务保障部门

部分企业因其产品的特殊性,在突发事件及受其影响期间,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保障更为重要,尤其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之中。而在此期间,能够克服突发事件带来的系列困难和障碍,完成服务保障的企业,也自然会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力,提升品牌价值。因此,服务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既定影响,及时调整、制订特殊时期的服务计划,通过临时小组的协调与支持,争取保量保质完成售后服务。


三、突发事件中,企业应对外部措施

企业违约行为的追责适格主体,基本为外部(合作)方。要控制和降低企业在突发事件中的违约责任和经营风险,就必须依法处理好与外部(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重视书面通知义务的及时履行

在企业应对所有外部环境的措施中,从法律层面而言,存在一个通用法则: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纸质邮寄、电子邮件、微信、手机信息发送等)向所有外部合作方发出企业遭受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提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并提醒合作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该法则的使用,将可以使得违约企业获得双重的责任减损:

1.违约责任减免

前面已经分析过,企业有权援用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定性请求减免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主张该项请求的前提,是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已及时通知合同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2.损失责任减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即当企业违约后,及时向合作方发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提示后,对方就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企业赔偿。

(二)与政府部门方

即使企业未与政府部门建立着合同关系,也可能需要在遭受突发事件影响中对政府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这方面的责任主要来自于法定责任,例如税费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缴纳等。

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停业停产,同时还负担着沉重的运营成本支出。为纾缓企业的经营资金压力,维护经济和就业稳定,政府通常会颁布特殊时期里的救援政策。而为了使得政府的救援政策具有精准性、及时性,企业应当积极、及时、主动地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加强沟通与联系,适时通报经营困境,寻找有效帮助。

例如,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各地政府就先后出台了企业帮扶政策。2020年2月2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表示研究明确免减缓企业社保单位缴费:①免就是从2月起,各省份可对中小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5个月。②减就是湖北以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3个月。③缓,就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取得政府政策的支持,不仅可以有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还可以避免因逾期缴纳税费、员工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而须支付相应的罚款或滞纳金。

(三)与经营场所出租方

结合前文分析可知,如因受突发事件影响,导致企业暂时无力或需逾期向经营场所出租方支付租金等费用的,企业并无权利要求出租房直接减免租金(合同义务),但可以要求出租方减免企业因逾期支付租金等费用而需承担的诸如计付滞纳金、出租方就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没收押金等违约责任。

企业应及时向出租方通报实际情况,主动协商,不仅可以减免自身的违约责任(如有),还有可能获得出租方的支持而被减付部分租金。

(四)与上下游合作方

现代贸易中的分工精细化,决定了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是贸易市场中的孤岛。突发事件中,遭受打击的企业实属“牵一发而动全产业链”,企业应及时向上下游合作方通报实际情况,并提示合同的履约风险,避免上下失守而损失惨重;同时,可以借此机会清收企业应收账款,缓解资金压力。

企业还应深入了解上下游合作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并籍此评估自身的产能及产量供应能力。


四、突发事件中的企业筹资路径

现金流是企业的生命线,但融资不是增加企业现金流的唯一方法。不管是在突发事件中,还是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都可以同时考虑使用以下筹资方法,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

(一)应收账款清收

企业应收账款清收难,是当前贸易市场的普遍现象。这既可能有采用账期交易模式的缘故,也可能有“几乎没有企业不缺钱”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突发事件下,企业于情于理都可以争取推动应收账款的清收,以度过难关。

在清收过程中,企业可以视情况所需而善用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经济纠纷的最好法律途径,但也有其局限,即只有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的,方可实现支付令效力。如经审理债务人的异议成立,法院则将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只能另行提起诉讼追偿。

(二)股东出资清收或加速出资

企业的注册资本来自股东的出资。突发事件下,应当首先要求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时完成出资。此举,一来可以及时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二来可以提前解决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需进行清算或者在被企业债权人起诉时的已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需为未及时履行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如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尚未届满的,股东之间也可以协商,根据各自经济能力,提前履行部分或全部出资义务。

(三)增资扩股

广义上的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使得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简而言之,企业增资扩股的方式有两种:

1.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

如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资本,股东均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股东之间还可以召开股东会讨论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短期内完成增加注册资本的出资,增加企业现金流。

2.引进外部投资者(即新股东)增加注册资本

借助企业成长优势和行业发展前景,积极引进愿意在非常时期支持企业共同发展的适格投资者,不仅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还有机会促使企业在灾后快速发展。

(四)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

突发事件下,实施股权激励制度,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可以广泛凝聚企业向心力,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促使员工与企业共克时艰,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当然,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统筹考虑后制订完善的激励方案方予实行。特别提醒的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避免无偿向员工赠与股东权益。企业无偿向员工赠与股东权益,即被激励的员工并未以自身资金实际付出合理对价,那么对于员工而言,即使其某个时段违反激励制度被收回授予的股东权益,其自身也无实际的直接损失,因此不足以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制度时,要求愿意参与该项制度的员工支付折价且合理的股权对价(或是现金出资,或是使用其未来一段期限内一定比例的薪酬抵充出资),才能实现激励目标,同时才可以使得遭遇突发事件中的企业或者能够增加现金流(如被激励的员工选择现金出资),或者能够降低运营成本支出(如被激励的员工选择使用其未来一段期限内一定比例的薪酬抵充出资)。

(五)追回股东借款或向股东借款

突发事件下,也是企业向其股东清收出借款项(如有)的良好时机。

而企业也可以向其经济能力较强的股东进行借款,用于缓解资金压力。

(六)银行贷款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期间,因大部分门店停止营业而遭受巨大资金压力的餐饮行业龙头企业西贝餐饮,就得到了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的授信贷款。

诚然,要达到西贝餐饮这样的营业规模和授信额度,绝非易事。突发事件下的大多数企业,更多的可能还是要充分考虑借助政府金融政策支持,并向银行提供较为优质的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者进行股权质押贷款。

需要特别提醒企业负责人及股东的是,在企业向银行寻找贷款支持时,不到万不得已或者说无论任何时候,都应当极力避免将家庭资产或者个人资产倾巢而出地为贷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以避免未来万一因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而导致企业负责人及其股东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而需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继而丧失了日后东山再起的经济基础,还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 

(七)变卖企业非必要资产

一般而言,企业都拥有一定自有资产,而这些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能在一年内转化成资金,主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商品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就是指不能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持有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但在突发事件中,除了企业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可以即时投入使用之外,流动资产中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商品存货的变现使用都尚需时日,更勿论非流动资产。因此,为缩减资产的变现期限,企业可以考虑将非必要资产(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非核心客户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及企业非流动资产中的非核心资产等)直接变价转让或出售,以增加企业的现金储备。


五、突发事件中的企业涉诉案件处理

突发事件下,企业面临诉讼纠纷的可能性会有所提高。原因在于,一方面,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当事人双方无法就争议问题协商解决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受制于当时的履约能力,可能更难以协商解决,不得已而诉诸法院;另一方面,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通常导致企业的违约行为增加,而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违约责任的减免比例、损失扩大的责任划分等问题协商解决的,最后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此外,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处于诉讼准备阶段或者正在诉讼审理当中的案件纠纷,企业也需注意跟进处理。

因此,即使在突发事件期间,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企业对于其涉诉案件的处理也不容忽视。

(一)作为原告一方

1.未启动诉讼程序前

(1)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谨防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届满前,未依法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及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对此有明文规定,参照处理即可。

(2)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企业主张突发事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以及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知,企业债权人主张突发事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突发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②该突发事件导致企业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③上述第①、②项情形发生在企业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以笔者团队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代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稍作解释。新冠肺炎疫情的首发地为湖北省武汉市,包括武汉市在内的诸多湖北省城市均实施了“城市封锁令”,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满足上述条件①)。笔者团队企业客户的案涉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至2020年2月16日届满(即上述条件①发生在企业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疫情爆发后,广东省政府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除此之外,省内城市未采取城市封锁措施;而笔者团队所服务的企业客户,其注册登记及经营所在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且深圳市人民法院系统已于2020年2月3日复工,故从法律层面而言,企业客户的经营行为及债权请求权行使均未实际受到法律或行政禁止性或限制性影响(不满足上述条件②、③)。因此,笔者团队的企业客户依法不能主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其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止。同时,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客观上给全社会带来了不利影响,社会运行有所异常,因此笔者团队向客户建议“此时依法中断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最佳措施,莫过于提起诉讼”。其后,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在第一审人民法院顺利完成立案程序。

(3)对于形成于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可能涉诉案件的处理。

如前文所言,首先,企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所有外部合作方发出起遭受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提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并提醒合作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有其他重要文件的,也应及时发出。

其次,法务专员应注意收集、固定案涉的有关证据,并根据收集情况,及时设法补强证据链中的不足或薄弱部分。

最后,法务专员应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事实及现有证据等,及时形成诉讼可行性方案或者诉讼风险提示书,提交企业管理层作决策参考使用。

(2)审理程序中

突发事件下,作为原告的企业,对于正在审理阶段的案件主要需注意通过法务部门或者外部律师及时与审判人员取得联系,告知企业处境,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向人民法院寻求诸如延期或错峰开庭、加快出具判决(如已完成庭审工作)、促成调解(案结款付)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支持。

2.作为被告一方

(1)诉前联调中

可以视案件情况,考虑及时通过法务部门或者外部律师及时与调解人员取得联系,告知企业处境,并告知经调整后的调解方案,争取通过调解人员的合理协助,促成调解,以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审理程序中

突发事件下,作为被告的企业主要需注意通过法务部门或者外部律师及时与审判人员取得联系,告知企业处境,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向人民法院寻求诸如延期开庭、促使达成更优调解方案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支持。


结语

当前仍在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已经给众多病患者家庭带来巨大伤害和痛苦,也已经给企业生存、社会治理和国家经济造成了多维度的严重打击。这场灾难,不应成为嗣后赞歌,不应被顷刻遗忘。痛定思痛,我们国家、社会、企业和家庭都应认真反思如何才能持续提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

多难未必兴邦,但多难可能会在摧毁许多企业的同时,也造就许多善于审时度势、善于求新求变的优秀企业。正如2003年爆发非典时期,直接催生了淘宝网,从而奠定了阿里巴巴集团今日辉煌的基础。

有鉴于此,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为众多砥砺前行的企业助上一臂之力。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与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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