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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实务‖应疫而生的“疫情防控债”

发布时间:2020-02-26来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晓蕾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方面已看到曙光,确认病例从每日四位数下降至三位数,疫苗的研发亦频频传来好消息;另一方面仍需全国人民提高警惕,切勿在尚未取得胜利之时疏忽大意。

本次疫情对各行各业各类市场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疫情地区甚至全国各地对医疗器械及药品有着巨大的需求,而抗击疫情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金融市场则在调动资金方面有着天然优势,鉴于此,在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发改委、交易商协会、上交所、深交所发布多项涉及债券市场疫情防控的文件:

日期

发文机构

文件

2020年1月28日

证监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2020年1月31日

人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020年2月1日

深交所

《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

2020年2月2日

上交所

《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

2020年2月3日

交易商协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7日

交易商协会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疫情防控债十问十答》

2020年2月7日

人行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20〕5号)

2020年2月8日

上交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

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2020年2月10日

深交所

《疫情防控期间深市固定收益审核及发行业务相关问题解答》


深交所在《疫情防控期间深市固定收益审核及发行业务相关问题解答》中亦明确: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可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已取得批文尚未发行的疫情较重地区企业,以及发行阶段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可以发行时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其中,交易商协会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疫情防控债十问十答》中已明确: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且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的债务融资工具均可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

因此,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固收产品可称之为“疫情防控债”。

通过上述文件,笔者梳理了“疫情防控债”的核心要点:

一、发行主体

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子公司位于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前述区域内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主管部门

依据文件

募集资金用途要求

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4)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交易商协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疫情防控债十问十答》

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相关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

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应在募集资金用途中披露疫情防控有关内容,用于疫情防控的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创新产品可酌情调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经营医疗设备、医疗用品、药品疫苗、消毒制剂生产销售或其他防疫相关业务的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

2)募集资金用于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运输、公用事业服务、重点医疗物资采购、生活必需品支持、采购医疗设备等。

3)如涉及其他相关防疫领域的项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披露相关性。

上交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包括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支持、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物流、公用事业服务等。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疫情防控期间深市固定收益审核及发行业务相关问题解答》

用于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采购和运输,医疗设施的建设、运维,供应疫情较重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和运输,防疫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运输、公用事业服务,以及偿还因前述用途发生的相关贷款等。

(一)线上办理材料提交三、发行程序及申报材料

上交所要求:通过本所业务系统、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债券发行申请等材料。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

深交所要求: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原需向本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如审核项目封卷材料、发行申请材料、律师发行鉴证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的,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

(二)建立“绿色通道”

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即报即审、特事特办,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安排审核会议,提高服务效率。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企业或行业主要包括:

1. 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

2. 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

3. 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包括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支持、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物流、公用事业服务等。公司债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防控疫情有关用途的,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后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并按规定和约定做好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三)“疫情防控债”标识

交易商协会规定: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且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的债务融资工具均可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若募集资金全额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则可添加“(疫情防控专项债)”标识。

上交所规定:公司债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防控疫情有关用途的,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后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并按规定和约定做好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

深交所规定: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可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已取得批文尚未发行的疫情较重地区企业,以及发行阶段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可以发行时在产品全称中添加“疫情防控”等字样。

四、因疫情影响作出的其他调整

(一)材料提交可中止、可延期

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相关交易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或申请延期办理。

(二)发行可延期

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相关交易所申请延期发行。

(三)披露可延期

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按规定期限披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向相关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

综上所述,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器械及药品的公司通过“绿色通道”发行“疫情防控债”快速取得融资,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但“疫情防控债”也受到发债主体的独立性、业务、关联交易、税务、信用评级、财务数据等多方面影响,并非所有企业均能满足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且 “疫情防控债”本质上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因此相关企业仍应遵守发改委、交易商协会及交易所已发布的规则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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