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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实务|王思宁:一文看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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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全文共6293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ONE

新解释,新起点

 

 

家庭权益保障升级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观念的转变,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到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争夺,再到夫妻债务的承担等,每一个焦点问题都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应运而生,它聚焦社会热点,直击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精准的依据,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本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诸多亮点一一进行剖析。

 

TWO

亮点条款解读

 

 

一、婚内房产纠纷,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房产纠纷也屡见不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1、第八条2、第十五条3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夫妻间给予房产

夫妻间婚前或婚后给予房产的行为存在争议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需进行区分处理:

1.房屋未转移登记:综合判断后确定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非绝对归给予方所有)。在确定获得房屋的一方以及该方对另一方的补偿事宜和具体补偿数额时,需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结合赠与目的,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共同生活状况、共同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衡量判定。

2.房屋已转移登记: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在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具体补偿数额时,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长、共同子女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情形、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3.撤销情形:赋予给予方特定情形下的撤销权。即赋予了给予人在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给予房产的权利。

(二)父母为成年子女婚后购房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各方对房屋归属及分割有争议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区分处理如下: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归出资人子女。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法院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双方父母都有出资:房屋产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三)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

在父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形下,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不会定性为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无效,为有效处分。

二、离婚逃债,债权人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无疑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4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若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

具体到实践中,债权人主张行使撤销权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需考虑以下要素:

1.整体分割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至关重要,如果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严重下降,法院可能会支持撤销。

2.子女抚养情况: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也不容忽视,若一方承担过多抚养费,而另一方却获得过多财产,这也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离婚过错情况:离婚过错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得到适当照顾,但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婚内赠与,财产归属如何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5规定,另一方有权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如果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应当折价补偿。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对婚姻无过错方利益的坚定维护。

因此,一方在婚姻期间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已赠予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发现后可以主张:

1.确认赠予无效:以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诉请赠予无效。

2.返还全部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三者需全部返还财产不可只返还部分或一半。

3.婚内分割财产:追回赠予的共同财产后,无过错方可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4.离婚分割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基于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外赠予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四、擅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如何惩戒?
 
 

直播娱乐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许多高额打赏纠纷,其中夫妻一方对主播的高额打赏催生、激化了夫妻家庭矛盾,在不破坏正常消费行为的基础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6对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进行打赏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以此作为对打赏主播损害家庭利益一方的惩戒。

五、离婚时财产赠予子女后,能否随意撤销?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有时会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这是对子女的一种关爱和保障。然而,离婚后,一方可能会反悔,试图撤销该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7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

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一旦达成,非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撤销。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同样会依法予以支持。

六、抢夺藏匿子女,如何规制?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一些父母可能会采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极端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父母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此高度重视,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8中对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具体如下:

1.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如果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抢夺、藏匿一方的行为,让孩子恢复到正常的生活状态。

2.提前确定抚养事宜与责任承担:一般抚养事宜系在离婚诉讼纠纷中解决,但离婚诉讼往往因为财产调查、分割等因素周期较长。现在,如一方出现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另一方可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明确暂时直接抚养一方的协助义务,防止因抢夺、藏匿行为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其协助义务,实际上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具体形式

3.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合理情形: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时为保护孩子免受另一方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的侵害,则属于合理情形,行为人应提供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提出请求。

4.不利抚养因素确定: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利抚养因素, 如一方有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则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THREE
总结展望
 

 

新解释的深远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无疑是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一次重大进步。它针对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问题,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法律指引,切实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未来的生活中,无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还是子女的抚养与权益保护,都将在这一司法解释的规范下更加有序。它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也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提供了行为准则。

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司法解释的重要性,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面对婚姻家庭纠纷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同时,我们也期待这一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康保驾护航,让婚姻家庭关系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加稳固、和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有效性、完整性、及时性本所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INTRODUCTION
作者简介
 
 




合伙人 王思宁律师

 

【执业简介】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现为晟典青年律师成长促进委员会副主任、晟典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任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晟典破产管理人(二级)团队成员。实战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成效显著,善于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意见、诉讼方案、法律风险提示、公司经营法律风险预案等法律分析方案,专注于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

 

【执业领域】破产清算、商事诉讼、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

 

【联系方式】电话:13570822886

邮箱:wangsining@sdlaw.cn

 

 
注释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五条: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6.《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8.《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编辑:邱   晴
责编:王志红
审校:黄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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