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 US

晟典概况

晟典正以一流服务效率和质量朝 “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国际化律所”目标奋进

2002

律师事务所成立

500

律所团队

15

发行刊物

300

发表文章

了解详情

Professionals

专业人士

了解详情

Professional field

专业领域

经过不断的开拓和努力,晟典已发展为国内律师业中规模较大、服务领域广、专业性强、服务方式多样化的综合性大型法律服务机构,目前拥有律师和工作人员共计500余人,是目前深圳以及华南地区极具实力及品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专业服务涵盖公司与商事、银行与保险、金融证券、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数字经济、企业合规、政府与公共事务、税法与税务、涉外法律、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刑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了解详情

OUR Honors

晟典荣誉

一路走来,晟典取得了诸多荣誉。虽然成绩不俗,但晟典并不满足于现状,正以一流法律服务效率和质量朝着“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国际化标杆律所”目标不懈奋进。

OUR Research

晟典研究

实务文章

晟典实务|股权回购顺位条款在违约救济中的效力边界

多轮融资交易中的“后入先退”条款,本为投资退出次序与有限偿付资源分配的事前安排;然而,一旦回购义务人违约不履行回购,该条款是否延伸为后顺位回购权人的行权障碍,遂成为司法与仲裁实务中的常见争点。既有实践大体存在两条解释路径:其一,将顺位条款理解为行权条件,认为前顺位未全部退出之前,后顺位投资人的回购请求尚未成熟;其二,将顺位条款理解为受偿规则,承认后顺位投资人仍得先行确认债权,仅在支付时点、清偿次序与执行分配阶段服从顺位约束。本文在承认既有实务做法的基础上,强调以下推断:第一,回购顺位条款本质上属于商业安排条款,而非当然的裁判规则条款。第二,若前后轮投资人并未在同一份回购顺位条款合同上共同签字,而系分别签署不同轮次合同,则是否已在债权人之间形成一致的顺位约束,不宜轻率推定。第三,通过投资合同约定回购顺位,并不当然依法产生类似优先受偿权的绝对效力;该类条款原则上首先约束债务人的履行安排,至于是否同时对其他债权人形成具有排他性的追偿顺序约束,应从合同相对性、共同意思表示及具体条款结构严格判断。第四,公司回购与股东回购在法理上应作区分:公司回购牵连资本维持与回购能力约束,顺位安排具有更强合理性;而股东、实控人承担回购责任时,其本质更接近金钱给付之债,回购义务人通常并无以资本制度为依托的有限责任保护,故原则上没有必要再以所谓“顺位”冻结后顺位债权人的救济。本文认为,应严格区分“债权是否存在”与“债权如何实现”,将顺位条款原则上校正为受偿规则,而不宜扩张为诉权、仲裁请求权或者债权确认请求的阻却事由。

2026-04-08

news center

晟典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