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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概况

晟典正以一流服务效率和质量朝 “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国际化律所”目标奋进

2002

律师事务所成立

500

律所团队

16

发行刊物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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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essionals

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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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essional field

专业领域

经过不断的开拓和努力,晟典已发展为国内律师业中规模较大、服务领域广、专业性强、服务方式多样化的综合性大型法律服务机构,目前拥有律师和工作人员共计500余人,是目前深圳以及华南地区极具实力及品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专业服务涵盖公司与商事、银行与保险、金融证券、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数字经济、企业合规、政府与公共事务、税法与税务、涉外法律、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刑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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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Honors

晟典荣誉

一路走来,晟典取得了诸多荣誉。虽然成绩不俗,但晟典并不满足于现状,正以一流法律服务效率和质量朝着“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国际化标杆律所”目标不懈奋进。

OUR Research

晟典研究

前沿观察

晟典观察|股权转让中的董事风险与职责边界——资本充实、登记裁量与跨法域镜鉴

【摘要】认缴资本制下,股权转让登记不再只是股东名册上的技术动作。它一端连着股东退出自由,一端连着资本充实秩序;一端连着交易效率,一端连着债权人信赖。修订后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董事会核查催缴义务、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接规则,重新配置了股东、公司、董事与债权人之间的风险。我国内地目前尚未见公开典型裁判直接认定董事因协助未实缴股权转让登记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亦未以明文方式规定“董事股转登记责任”。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裁判案例明确,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1条、第54条、第88条、第180条、第188条、第191条已经提供了责任可能性的规范入口。本文认为,董事并非股权转让结果的保证人,亦非股东自由退出的实质审批者;但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转让条件明显异常、受让人显然无履约能力的场景下,董事不能再退回“登记员”位置,而应承担核查、提示、催缴、记录、异议的程序守门义务。

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