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典观察|高楼撒钱引哄抢,捡到的港币需要返还吗?——兼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义务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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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全文共2684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2026年4月14日下午,广东汕头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引人注目的事件:一名女子从高楼抛撒大量港币,引发楼下居民及路人哄抢。据网络信息称,撒下的港币面值多为1000元及500元,总金额可能高达上百万元,同时,亦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己在该事件中捡到港币的信息。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小区物业亦配合工作,并公开呼吁捡拾者将港币上交至派出所或物业。
这一事件在引发社会热议的同时,也抛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公众在公共场所捡拾到他人抛撒的货币,是否可以据为己有?如不返还,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本文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图片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有些网友认为,撒钱女子既然是自己选择将港币撒落公共区域,即视为放弃所有权,是对路过行人的赠予。此为对撒落港币的法律属性的误解。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赠与合同的成立需有赠与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及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且通常伴随着财产权利的转移。在本事件中,女子从高楼抛撒货币,其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既无明确的受赠对象,也无任何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更为关键的是,该行为伴随着货币物理上的散落与失控,其直接后果是所有权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因此,该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被解释为向公众的赠与,而应被定性为财物(货币)非基于权利人本意而脱离其占有。
这些脱离占有的港币,随即散落于小区内部、人行道等公共场所,被不特定的居民和路人捡拾。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拾得遗失物”之构成要件。该条文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由此可见,法律对拾得遗失物设定了明确的返还义务。撒钱女子作为权利人,即便是自行挥撒财产,但基于其当时情绪激动,并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放弃该财产所有权的真实意思,其财产因撒落行为而“遗失”,任何捡拾到这些港币的公众,在法律身份上即转化为“拾得人”,依法负有返还义务。
既然路人捡拾港币的行为构成了拾得遗失物,那么拾得人便依法承担了一系列法定义务,其核心在于妥善处理遗失物,以保障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首要义务是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事件中,由于撒钱女子身份明确,且公安机关与物业已公开介入并呼吁上交,这为拾得人履行返还义务提供了清晰、便捷的路径。拾得人可以选择直接将港币交还至权利人(建议保留交还记录),在不确定权利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送交至派出所或物业,由这些部门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通知权利人领取或发布招领公告。物业工作人员证实已有部分居民主动上交,此行为正是对法定义务的正确履行。
其次,拾得人还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从捡拾到上交或返还前的这段时间内,拾得人不能对港币进行挥霍、毁损或隐匿,否则可能因保管不善而承担赔偿责任。
倘若拾得人将捡到的港币视为“意外之财”而拒不返还,将面临多层次的法律风险,其严重程度随行为性质与数额大小而递增。
第一层面是民事责任。撒钱女子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追回其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如果拾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原物。若因拾得人的原因导致港币无法返还(如已花费、毁损),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拾得人不仅需要返还本金,还可能因拒不返还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不利后果。
第二层面,也是更为严重的风险,是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当拾得人将捡到的港币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经权利人(或有关部门)要求返还而拒不交出时,其行为性质就可能从民事侵权升级为刑事犯罪。本案中撒落的港币据称总额逾百万元,即便个人捡拾的部分,其面值(1000元、500元港币)也显示单笔金额可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处的“遗忘物”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其内涵与民法中的“遗失物”存在交叉,对于因权利人疏忽而短暂脱离控制、置于特定场所的财物,可以被评价为遗忘物。
本事件中,港币虽系抛撒,但源于特定住户,散落于相对特定的公共区域,且公安机关已迅速介入并公开呼吁返还,拾得人对于财物来源及权利人是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拾得人将捡到的港币非法占为己有,在公安机关或权利人通过物业、公告等途径要求返还后,仍然拒不交出,则完全可能符合该条文所述“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要件。根据该条规定,此类行为将构成侵占罪,依法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可达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通常需要权利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意味着,如果撒钱女子追究,拒不还钱者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实践中亦存在因无法找到拾得人而导致追诉程序受阻的可能性。
事件中,汕头市公安机关与小区物业迅速行动,公开呼吁捡拾者上交港币,这一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政举措,更是在法律上对拾得人履行返还义务的一种正式催告。该呼吁明确了权利主体(撒钱女子)的代表方(公安机关、物业)和返还接收方,使得“拒不返还”的认定有了更清晰的事实依据。对于拾得人而言,警方的呼吁实际上是一次严肃的法律风险提示,无视此呼吁继续占有港币,将极大地增加其行为被认定为“拒不交出”从而构成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综上分析,对于参与哄抢并捡拾了港币的公众而言,正确的选择只有一个——及时主动将捡到的港币上交至当地派出所或小区物业。这是履行法定义务、避免法律风险的最优解。法律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积极倡导,但对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有严厉的惩戒。面对“天降横财”,切莫心存侥幸,误以为“谁捡到归谁”。民事上的返还义务与潜在的刑事犯罪风险,时刻警醒着我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终究需要物归原主;依法行事,方能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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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宁 律师
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简介】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现为晟典青年律师成长促进委员会副主任、晟典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任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晟典破产管理人(二级)团队成员。实战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成效显著,善于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意见、诉讼方案、法律风险提示、公司经营法律风险预案等法律分析方案,专注于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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