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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实务|郭莎莎:浅析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应否严格受制于行政审计结论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呼之欲出,在朋友圈“公开”的协会讨论版中关于政府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以下简称行政审计结论)能否成为结算依据的修改,也掀起了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应否严格受制于行政审计结论的争议,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案件浅析如下。

2024-07-12

晟典实务|王永敬:跨境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界限及前提——也谈朝阳税务2.3亿元稽查补税案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符合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的,居民企业所在地(来源地)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征税。财税(2009)59号文第七条规定对于跨境的股权或资产收购行为给予申请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机会。并非所有的离岸重组行为均涉及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征管。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行为是否涉及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是:先根据税总2015年7号公告的规定查实、判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认定为直接转让居民企业行使征税权。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满足合理商业目的的不触发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无需进一步谈及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如不满足合理商业目的而被定性为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方可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相关规定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4-07-10

晟典实务|王志红:回归招标、投标、中标文件认定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另一种解读

国内关于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的法律效力存在合同未成立说、预约合同说、本约成立且生效说等观点,司法裁判也并未统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该条款似乎确立了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的法律效力为本约成立且生效。但若站在本约成立且生效说进行理解,该条款明显存在先认定性质,再确定内容之逻辑错误,并可能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带来一些问题。本文以判断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应回归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内容本身为切入视角,认为中标通知书之法律效力应根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内容而定,并进而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作出新的解读,在确定招投标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之前提下,根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内容本身的意思及合同要素完备、合致、可履行性程度,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的法律效力既可能为成立预约合同,也可能为成立本约合同。

2024-05-24

晟典实务|周宁: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行为效力研究

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是否有效,是票据纠纷中常出现的问题,实践中常有争议,但大多数法院仍认为线下追索有效。2021年10月11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了案号为(2021)京74民终188号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通过线上追索。该判决后期入选了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引发了激烈讨论。

2024-05-08

晟典实务|王志红: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探析——以《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二十条第1款为基点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审查义务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经历了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认定相对人不具有审查义务,到认定越权担保相对人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到《担保制度解释》规定合理审查义务,再到《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二十条第1款将越权担保延伸至越权行为的过程。但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如何界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的规定有哪些,亟待明确。合理审查义务是一种介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的审查义务。笔者认为,合理审查义务要求相对人应做到正常交易中的必要注意和审慎,在审查文件的形式齐备性的基础上,还应关注决议形式有效性和形式合法性,但不包含审查决议本身真实性、决议内容合法性。合理审查义务可以从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程度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合理审查还需考量其他的因素,包括交易重大程度、相对人身份、法人身份、交易次数等。关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的规则,笔者分述列举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3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等规定。

2024-04-26

晟典实务|王永敬:论网络驱逐与人格减等——对微信群“踢人”不受民法调整的裁判观点的反思

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日趋扩张,社会交往越来越依赖网络空间和工具。人格基于人的社会属性而产生,人格权是人格在社会中不受剥夺和减损从而得以保持完满的权利。在网络空间将人排挤出去,是类似于驱逐和流放的社会性孤立及隔离行为,剥夺和减损了人的社会属性、社会参与能力,将可能减损人格和侵害人格权。对自治规则内的言行法律不干预,当违反自治规则、突破自治边界或自治规则本身存在问题时,则存在法律干预的可能和必要。微信群组并非完全的自治行为,行政法、刑法均可能予以规制,民法更是责无旁贷。微信群聊也不均属于情谊交流行为,可能存在法律目的和意蕴。对微信群“踢人”是否涉及法律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仅以微信群组属于自治行为和情谊行为为由而不予处理,是对存在于网络世界和虚拟空间中的人格权保护需求的罔若未闻和置之不顾。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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