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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实务|司玉红:劳动者履职中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辨析——以一宗同类实务案例为参照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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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全文共3134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是因为员工履职利益归属用人单位,也是国家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所做的特殊安排,但上述条款内容也有例外情形,即如果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上述规定之外,作为我国专门处理劳动仲裁领域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特别法却对此规定在劳动仲裁阶段因法律适用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最终判决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并最终赔偿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相关案例数量极少

本文中,笔者拟通过一宗亲自办理的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为此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来进行分析、论述。

 

 
一、案情概述
 

 

2019年7月26日,深圳某公司司机熊某驾驶厢式货车运输过程中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路段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同乘公司员工杨某受伤,深圳某公司为此垫付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24515.88元。后杨某就此次受伤向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经该局核查杨某此次事故所受伤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杨某就工伤待遇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深圳某公司未给杨某购买社保,深圳某公司最终被劳动仲裁委裁决向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在内共计275000元,加上支付给杨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此次事故造成深圳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90518元。因熊某履职过程中吸食管制药品、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属于重大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笔者担任代理人遂提起仲裁、诉讼,请求判决熊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虽对熊某的严重过错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说明并与劳动仲裁委进行了详细沟通。但劳动仲裁委仍然以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且认为深圳某公司因未给杨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向杨某支付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是深圳某公司应依法履行的法定责任和应当自己承担的用工风险,在完全未考虑交通事故系熊某存在明显、直接的重大过失引起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仅确认用人单位与熊某双方于2016年9月28日至2020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最终作出驳回深圳某公司向熊某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仲裁结果。

深圳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属于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形,依然以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员工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且深圳某公司也未能举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作出规定,因此深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其自身管理不到位所致,最终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结果继续提起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记载熊某系因吸食管制药物和未按安全规范操作驾驶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认定熊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管制药物具体为何物事故认定书里并没有详细记载,法官由此认为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的案件重要事实没有查清,上述事实涉及熊某履职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新审理。

后一审法院向交通警察支队调取全部案卷材料,查明了熊某在笔录里自认驾驶车辆时存在疲劳、打瞌睡等足以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当情形,且在事故后交通警察支队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确认交通事故发生之时熊某的血液中含有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成分。即确认熊某服用的管制药品实际为法律所禁止的毒品,熊某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显然已经属于履职行为中的严重过失或重大过错。

 

 
二、裁判要旨
 

 

重审一审阶段,关于熊某在履职过程中吸食毒品、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属于重大过失、其最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成为了案件争议焦点。熊某以其吸食毒品为玩乐过程中偶然误吸主观上并没有吸食毒品的故意进行抗辩。笔者作为深圳某公司代理人则从熊某曾有毒品犯罪的经历并非偶然误吸、其自认存在疲劳驾驶以及吸食甲基苯丙胺不仅属于重大过失且已经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熊某作为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明显违背基本的公平正义以及判决将带来负面社会效应为由等进行立论阐述,最终重审一审法院认定熊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另案中杨某遭受的工伤可归责于熊某,且熊某与杨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杨某与创天然的工伤保险关系相互独立,在深圳某公司承担暂时性、替代性和非终局的赔偿责任后,从填平损失和补偿功能角度出发,有权向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员工进行追偿,并最终从熊某收入状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出发,判决熊某承担医疗费用50%的赔偿责任,即熊某应向深圳某公司赔偿医疗费用损失合计275982.94元。重审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分析与评论
 

 

结合上述案件的办理经过,笔者认为:

第一,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甚少,且对重大过失的认定也缺乏清晰的标准,因此劳动仲裁阶段裁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支持,因此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委可能会倾向于驳回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仲裁申请,可见目前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法规与侵权领域法律法规责任承担主体两者范围并不协调一致,甚至存在某种冲突和不合,因此修改完善劳动领域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可以让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更加审慎负责,诚实守信,防止肆意过失损坏公司财产情形的出现。

第二,从企业合规角度出发,上述案件原一审阶段法院以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作出规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系深圳某公司自身管理不到位所致,因此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仲裁请求,可见用人单位本身在合同签订和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疏漏和过失。本案中正是因为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缺乏规章管理制度,同时也缺乏对司机等员工的安全培训、监督教育等措施导致用人单位举证不能,被一审法院认为管理不当所致应当自身承担不利后果。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离不开守法合规经营,且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事前预防,将矛盾和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也有利于事后对纠纷的处理。

第三,从过错认定标准角度出发,上述案件中熊某因吸食毒品造成交通事故,进而认定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没有疑问。但即使没有吸食毒品的情节,笔者认为如果劳动者作为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承担全部责任,也已经达到一般意义上的严重过错,作为职业司机,劳动者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规范,如因其违规驾驶而造成交通事故,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结语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每位劳动者基本义务,合规守法经营也是企业持久健康发展的关键,企业和劳动者均应持续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以期达到规范企业合规经营,引导劳动者勤勉尽责、善意履职的目的。此外,用人单位要签订完善的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培训以及民主制定、公示公告公司规章制度均可以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简介
 

 

司玉红律师

 

【执业简介】晟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晟典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17年执业至今代理过数百宗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刑事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有丰富的民商事法律业务实践和诉讼实务经验,常年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与雇佣。

 

【联系方式】电话:13923755605

邮箱:siyuhong@s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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