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典实务|封韶锋:专家论证意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加载中...
2025.01.02
全文共2039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经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自主决定,组织专家对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分析。如房屋征收项目中的公共利益论证,拆迁项目中树木迁移、砍伐的专家论证。实践中,公众可能会对有关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质疑并申请公开专家论证意见等信息。那么专家论证意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对此,目前实务界存在以下几种的观点:
观点一:专家论证意见属于过程性信息,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故根据上述规定,专家论证意见属于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观点二:专家论证意见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此观点认为,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一种政府信息不同于参考专家论证意见作出的行政决定,其制作或获取过程不同于对应行政决定的作出过程。过程性信息实质上指尚未制作完成的非正式、不完整因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信息,它指的是政府信息自身的阶段性状态,而非对应行政决定的全过程,与后续的或者最终的行政决定程序是否终结无关。故专家论证意见一旦制作完成,就应当予以公开。
观点三:专家论证意见属于过程性信息,但并非绝对豁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过程性信息“可以”而非“应当”不予公开,故专家论证意见属于过程性信息,但仅是一种“相对豁免公开”,而非“绝对豁免公开”,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予以公开。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专家论证意见属于过程性信息。专家论证意见本质上系行政机关因特定范围内专业知识的限制,委托专家基于其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对行政决定所涉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后形成的,供行政机关作出决策时参考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行政决定所涉事项进行讨论、磋商、请示的合理延伸,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具有一致性,具有“内部性”与“非终局性”的特点,故应属于过程性信息。
第二,过程性信息并非绝对豁免公开。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判断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一种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应当从推定其可以公开的角度出发,由行政机关提出应当不予公开的事由,综合考量不同情形下的利益平衡,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其次,专家论证意见不予公开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的立法目的。政府工作的透明,不仅指最终作出的行政决定这一结果的透明,也包含作出这一行政决定的过程尽可能透明。再者,专家论证意见的参考价值在于专家在特定领域内技术知识的专业性、权威性,以及专家能够独立公正地发表个人意见。虽然公开专家意见,可能让专家受到来自行政相对人等关联方的舆论压力,但专家在发表意见时,同样也可能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压力。总体而言,专家论证意见公开,更有利于专家负责任、独立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更有利于防止专家论证意见受到外界的不当干扰。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过程性信息“可以”而非“应当”不予公开,故在公开与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并非绝对豁免公开。
第三,当公开专家论证意见实现的利益大于不公开所保护的利益时,应当公开专家论证意见。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教科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旧城改建的需要以及其他),可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房屋征收。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故房屋征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属于何种公共利益,涉及广大居民的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决策。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相应的专家论证意见,其公开所实现的利益应当大于不公开所保护的利益。
第四,必要情况下,可对部分内容区分处理或技术处理后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故对专家论证意见中,姓名、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可能涉及专家个人隐私以及相关主体商业秘密的部分,可在甄别区分并经过技术处理筛选后,按照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准确、完整兼顾的原则,对剩余部分予以公开。
作者简介
封韶锋律师
【执业简介】晟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多个房屋征拆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办理诉讼案件近百宗,积累了扎实的法律实践基础。房屋征拆方面,能够精准把握政策法规,为众多客户在复杂的征拆流程中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实现多方共赢。在行政法领域,为多家党政机关与社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提供全面、精准的法律策略,成功化解诸多法律难题,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复杂问题,为企业保驾护航,有效防控各类法律风险,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执业领域】房屋征拆:房屋征收、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行政法:党政机关与社区法律顾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
【联系方式】电话:136 1300 0842
邮箱:fengshaofeng@sd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