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晟典律师承办案例入选2025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参考案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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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4月24日上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2025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参考案例(知识产权)分享会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顺利召开。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作用,本次活动公布了入选的37件知识产权领域参考案例。
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晟典”)刘晖律师、胡显腾律师承办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入选2025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参考案例。这是继两位律师承办的“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入选2023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版权类)后,再次有承办案件获律协认可。


此次入选,是深圳律协对晟典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能力的肯定与认可。未来,晟典律师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为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更多专业力量。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系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刘晖律师、胡显腾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原告为某高校教授,两被告为某高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告曾在被告的课题组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原告向两被告申请案涉论文方向的科研支持,两被告认为不具备较高科研价值未予以支持。原告博士后出站后加入该高校的另一科研团队,在与该团队的共同科研下,成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至国外知名刊物。
论文发表后,本案两被告向该高校的纪委、学术道德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投诉举报原告学术不端、侵犯其团队的作品署名权。在相关机构调查期间,两被告直接在人数众多的某高校教职工QQ群、科研项目微信群等发布对原告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质疑》一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精神痛苦,且最终上述机构均未认定原告存在任何学术不端。2021年12月,两被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作者提起了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诉讼,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本案被告均败诉。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对涉案论文无任何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提起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诉讼,且诉请既不具有诉的利益,也缺乏事实依据和合理性,构成恶意诉讼。被告则辩称,其在前案中主张署名权具有事实依据,其提起诉讼系为维护学术声誉和合法权益,不构成恶意诉讼。
焦点一(法律定性类):被告提起的前案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诉讼,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即其诉讼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
焦点二(法律适用/责任构成类):在认定恶意诉讼时,如何把握“主观恶意”的构成要件;
焦点三(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类):应以何种标准判断当事人(特别是具备较高专业认知能力的高校教授)是否“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
(一)总体策略:本案策略为如何有效地证明被告提起前案诉讼存在“主观恶意”。鉴于前案已由三级法院审理并全部驳回对方诉请,我方无需纠缠署名权的实体争议,而是聚焦于证明对方在起诉时“明知无据却恶意兴讼”。核心是将对方在诉讼内外的言行如学术举报、侵害原告名誉权,以及其在法庭上的自认未实质参与论文等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系滥用诉权。
(二)分点论证:本案的重点在于论证被告前案的起诉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以及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两位代理律师围绕上述重点,提交前案一审、二审、再审的三份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对方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提交被告的社会荣誉、专业任职及简历,证明其具备高于普通人的学术规范认知能力;提交举报后某高校反而聘任原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原告的科研项目批文的证据,证明原告不存在任何侵权,且被告作为资深科研人员理应知悉以上结果的实际意义;提交时间轴,对比对方举报时间、起诉时间与原告科研生涯重要节点的关联性,侧面证明其利用诉讼借机打压报复;且代理人敏锐捕捉到前案法庭调解阶段时被告陈述的某不当言论,成为证明被告系恶意诉讼的又一有利证据。
(一)裁判主文:一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摘要: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依据;(二)起诉人对此明知;(三)造成他人损害;(四)所提诉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对涉案论文未选定研究课题、未制定研究方案、未直接参加主要部分研究工作,且其对此应当心知肚明,二人明知其没有对涉案论文付出相应的智力劳动,其当然应知其不是作者、无权署名,然而仍然坚持提起署名权案诉讼,被上诉人据此主张二人提起诉讼具有恶意,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代理工作的典型意义在于成功将一项极具证明难度的“主观状态”问题,转化为可被客观证据链印证的法律事实。两位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策略创新与办案方法,对同类案件具有显著的示范与参考意义。
(一)“以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恶意”的证据构建策略
本案构建了一套严密的“行为逻辑闭环”来证明对方的“明知”与“恶意”。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被告往往会抗辩称“仅是法律认知偏差”或“对权利基础存在合理信赖”。为反驳这一抗辩,两位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被告前案败诉的裁判文书,而是系统性地整合了三个维度的客观证据:其一,时间维度上的反常——对方是在明知学术举报失败、国家级学术机构已“背书”原告成果的前提下,依然启动诉讼程序。其二,身份维度上的矛盾——通过罗列对方顶级学者身份,证明系“明知”自身对论文不存在作者层面的实质贡献,仍提起诉讼。其三,言词维度上的自认——对前案法庭调解阶段对方言词的敏锐捕捉与深度运用,是对“诉讼目的不在于胜诉”的直接印证,完成了从“行为不当”到“主观恶意”的关键一跃。
(二)本案的指导意义:从“结果归责”到“行为归责”的裁判导向
法院并未仅因被告前案败诉而当然认定其恶意,而是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重点审查起诉人在起诉时是否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其诉前行为(如举报、公开信)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其诉讼是否具有其他不正当目的。这种从“结果归责”转向“行为归责”的裁判逻辑,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即认定恶意诉讼,不仅要看“诉的对错”,更要看“人的善恶”——通过考察当事人在诉讼全周期内的行为轨迹,综合判断其是否滥用了法律赋予的诉权。这既是对诚信诉讼原则的生动诠释,也为遏制学术领域滥用司法资源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裁判武器。
(一)经验启示
1.办案策略与技巧: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将“主观恶意”转化为客观证据链。策略上,聚焦对方诉前举报失败、前案诉中自认无实质贡献等全周期行为,构建“明知无据”的逻辑闭环。证据上,搜集整理了被告高知身份、提起诉讼后又再次举报、前案调解阶段的不当言论成为击穿“合理维权”抗辩的利刃,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批文,锁定对方“举报不实仍坚持起诉”的恶意。
2.可参考经验:从前案中提炼出对本案有利的证据,并通过结合其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其诉讼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等证明其属于恶意诉讼。
(二)风险防范要点
1.内部规范留痕:科研合作中,对成果归属、指导贡献等关键事实,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微信、邮件等留痕,避免事后争议。
2.警惕“诉前行为”反噬风险:若诉前的行为存在极度不合理性,后续诉讼极易被反证为“存在恶意”。

刘晖律师
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电话:13510339106
邮箱:liuyinuo@sdlaw.cn
【执业简介】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师从我国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泰斗常怡教授,有荷兰留学经历,曾在高校任教,现律师执业33年,执业严谨,专业深耕,平衡务实,服务客户涵盖央企、地方国企、民企及众多个人客户,积累了丰富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经验。担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西北师范大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现任西北师范大学深圳校友会会长。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的诉讼及仲裁、公司法律实务、建筑设计领域法律事务、企业及员工劳动争议、涉外商事领域、婚姻家事继承等。

胡显腾律师
晟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邮箱:huxianteng@sdlaw.cn
【执业简介】晟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在读)。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