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典实务‖面对疫情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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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作者:杨敏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与解除
1、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非上述原因但不能在假期结束后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双方可协商年休假、待岗、事假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
2、目前,“共享员工”模式较多,如何看待疫情期间单位之间的“共享用工”?
答:当前,一些缺工单位与尚未复工的单位之间实行“共享用工”。“共享用工”并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单位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以规避用工责任。
3、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能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工?
答: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
4、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并不影响离职的法律效力。
5、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依规予以解除。
6、用人单位如发现劳动者染病要求其离开工作场所,如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由于劳动者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病毒传播,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广东省政府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2月8日、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工资?
答: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时间刚好在延迟复工期间,应提前告知劳动者推迟发放工资,并在复工后应第一时间发放劳动者工资。
若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工资的,可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只发放部分工资。
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降低劳动者薪酬?
答: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 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劳动者在延长假期结束后去过武汉,返回后没有被隔离,但其要求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
答:此种情形下,建议双方协商按照病假标准,或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生活费。但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上班,劳动者予以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
1、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用人单位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答: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办公;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
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成本;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为了保证正常营运,还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经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申请稳岗补贴,还可以协商以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来处理。
3、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除外。
4、各地政府文件就延迟复工的要求和规定可能不一致,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5、如果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是否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
鉴于疫情特殊时期,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与劳动者保持联系,为劳动者提供远程办公条件,待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返岗,不要轻易处分或解雇劳动者。
1、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单位,将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对劳动者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单位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单位。
2、减免物业租金
答: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用人单位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用人单位、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
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用人单位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
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用人单位、个人业主参照国有用人单位做法减免物业租金。
3、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用人单位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降低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答:允许用人单位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6、加大用人单位 劳动者技能培训补贴力度
答: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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