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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实务|商标法修订前后,对商标恶意注册及恶意诉讼的应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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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全文共7873字,阅读时间约20分钟。

 

 

一、引言

 

 

 

 

 

 

 

 

 

 

 

 

 

2025年底,我国《商标法》第5次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共9章84条,除部分条款完善修改措辞及完善体例编排外,核心主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当前商标领域突出的恶意注册及诉讼、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并把实践中一些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总体意在“防止权利滥用,倡导诚实信用”。

本文结合本次修订的相应内容,就实务中常见的恶意注册及恶意诉讼情形,探讨法律规制及保护路径,并进行维权案例解析。

 

 

二、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维权保护路径

 

 

 

 

 

 

 

 

 

 

 

 

 

(一)恶意注册商标情形及维权依据

当前注册商标实务中,主要有以下3类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

1. 傍名牌、蹭热点

此类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最为常见,意在依托已经具有知名度的品牌或人事物,混淆大众消费者,从而提升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任,不当促进商品销售进而牟利。

(1)傍名牌

常见表现为复制、摹仿、翻译知名商标的文字、外观、含义等,并抢先知名商标持有人注册在已使用或具备关联性的商品、服务上,或者注册在知名商标持有人未注册的商品、服务上,例如:


 

此类情形中,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则仅限同类商品、服务)或驰名商标(知名度更高,原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跨类商品、服务)为由请求保护,同时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扩大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同类商品扩大到跨类商品)。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形损害的是特定商业主体的权利,非大众利益,属于相对事由,故如果权利人不主动提出异议或无效,商标局一般不会主动驳回。

(2)蹭热点

此类情形主要指针对近期时事新闻中的热点予以复制抢注,既包括热门网络用语,如“蓝瘦香菇”“秋天第一杯奶茶”等,也包括公众机构、人物,如疫情时期有人抢注“雷神山”“火神山”等官方医疗机构名称,奥运时期有人抢注“冰墩墩”“谷爱凌”“全红婵”等等。

其中,前者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而后者不仅损害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权益及声誉形象,还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商标局会在审查中予以驳回,并对已注册的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2. 关联主体抢注

这类情形也较为常见,一般都是与在先使用商标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主体,如商标代理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买卖、加工、加盟、投资、赞助、业务考察等等)、劳动关系、亲属关系等,从而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

对此,可依据商标法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商标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但内容无变动)请求保护,但需要提示的是,该情形亦损害的是特定商业主体的权利,非大众利益,属于相对事由,故如果在先商标使用人不主动提出异议或无效,商标局一般不会主动驳回,但在先使用人只需证明商标已经使用,无须证明商标通过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

3. 囤积居奇

由于目前我国商标注册成本相对低廉,而我国原先保护主要强调“注册在先”的保护机制,从而不少投机分子开始大量申请商标,并待注册后转售牟利,或有朝一日向正当经营的在后使用商标人维权牟利,从而严重影响我国商标注册及使用秩序,有违立法保护目的。

对此,我国在第4次商标法修订后增加相应规定予以规制,并在2025年商标法修订第十八条,进一步从主观的“恶意”修改明确为客观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由于影响社会公众秩序和利益,该情形属于绝对事由,商标局如发现将予以驳回,或依职权宣告无效。

具体来说,“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2年1月1日施行)规定,会“综合考虑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例如注册资本仅1万元,但申请了上百个不同行业的商标,又如短期内申请了数百个商标,且有一大部分转让他人等。

 

(二)具体维权路径

对于不同阶段、状态的恶意注册商标有不同的维权路径,以下结合注册商标申请流程的各个阶段来具体讲述相应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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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受理申请但未初审公告的商标

此阶段的商标,商标局会依职权主动审查,对于前述恶意注册情形中的绝对事由,商标局一经发现,将主动驳回。至于相对事由的情形,则需要等待进入公告期后方可进行维权保护。另,本次修订的亮点即针对恶意注册的情形,《商标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新增明确处罚的金额上限——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恶意抢注的商标同时存在绝对事由及相对事由的,在先商标使用人可考虑以绝对事由先向商标局致函投诉举报,由商标局主动驳回,以减少后期争议时间。

2. 已初审公告但未注册的商标

无论是前述恶意注册情形中的绝对事由,或是相对事由,对此阶段的商标,均可依据商标法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为提高商标审查效率,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将公告期缩减为2个月,故需要提示权利人尽量做好商标的初审公告监测,避免错失异议时机,早发现早准备。

3. 已注册的商标

对于未在商标申请阶段发现,导致已被宣告注册的恶意注册商标,可选择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绝对事由没有维权时效,相对事由需要在注册之日5年内提出,除非是驰名商标,但驰名商标在实务中证明难度和成本均较高。

另外,如商标注册满3年,还可以同时视恶意注册人的商标使用情况,考虑向商标局提出撤销3年不使用申请,以求达成恶意抢注商标的权利失效状态。

 

(三)实务常见问题及案例解析

1. 企业被抢注的商标仅是在一定地域内使用,影响力、知名度较为有限,与抢注人不认识,或是抢注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是否属于恶意注册,能否维权成功?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总体可分为三个层面,一看主体,二看标,三看用。

首先,如抢注主体存在绝对事由的恶意注册行为,维权成功率较高。以第37486163号“法雷奥”商标异议案为例,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商标未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伙同多人注册并控制大量关联公司,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故认定其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恶意,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其次,如抢注的商标损害了其他权利,例如与在先商标使用人的设计相同,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也可能加大维权成功几率。在第15657687号“图片”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损害了“图片”在先著作权,故予以无效宣告。

最后,如对商标的使用会混淆公众的认知,又或者具有明显的不当牟利行为,也会加大维权成功几率。以第36699370号“云铜” 等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为例,该注册人等三家关联公司具有大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同时利用注册商标进行恶意诉讼,官网发布炒作新闻等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显然具有通过抢注商标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故商标局无效宣告。

鉴于实际情况可能更为纷繁复杂,可以争取切入的点也可能更多,故如认为可能被他人抢注商标,建议可寻求专业人士共同分析并维权。

2. 企业为保护自身商标,申请大量的防御性商标是否会可能视为恶意注册商标,存在不予注册风险?

根据目前的审查指引和实践情况,商标局并未明确限制企业申请防御性商标,但企业的防御性商标应根据企业的维护需要而定,且应符合企业自身规模、品牌知名度。参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中公布的示范案例,如果是注册资本低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户,累计已注册多个商标,又再新少量多次提交商标申请,且所指定的商品超出经营范围,覆盖多个不相关的行业,显然超出该企业所匹配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范畴,则商标局可能会下发审查意见书就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及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对于申请人辩称防御性注册,商标局认为应当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已投入实际商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提供相应在先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相关说明。

3. 商标注册越来越难,若想要的商标无法注册成功,或已被他人抢先注册,是否建议考虑购买?

从个人经验来看,如未投入使用商标,或投入有限的话,优先建议更改为一个新的臆造商标,并可寻找专业人士进行事前的注册成功率分析再进行申请注册并使用。

假设决定购买,由于存在恶意注册被无效的可能性(无论是否转让及5年以上),如笔者曾以近似及不正当注册商标为由成功将已被转让的商标无效,以及笔者曾在实务中遇过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又在别的类别再注册相同转让商标的情况,但转让协议未对此进行约定,故建议事先寻找专业人士对商标状态、商标注册人进行初步调查,以及由专业人士起草或审核商标转让协议以及过渡阶段的授权使用协议,以避免得不偿失。

 

 

三、对商标恶意(维权)诉讼的应对路径

 

 

 

 

 

 

 

 

 

 

 

 

 

(一)商标恶意诉讼的含义及相应法律规制过程

关于商标恶意诉讼,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定义,但实务中通常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的商标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例如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注册商标获取商标权,未实际使用商标却以此作为依据,以不正当竞争、妨碍对方正常经营、获取非法利益等为目的,对他人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这种“商业碰瓷”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立法对该行为的规制过程如下: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增加了第一百五十五项“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就恶意诉讼的诉讼救济路径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法依据。

2019年,现行商标法修订后在第六十八条的最后一款,则正式对商标恶意诉讼进行了一个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恶意诉讼应当受到法院处罚,强化对恶意诉讼的经济打击。

2025年,商标法修订草案的第七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提供了恶意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实体法律依据,将实务中有关恶意诉讼本质上为侵权行为的裁判观点在商标法上予以明确。

由此,我国实现了从“司法惩戒”到“惩戒+赔偿”的双重规制升级,旨在彻底解决被诉方“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困境。

 

(二)认定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及其责任的司法代表案例

虽然法律对什么是商标恶意诉讼,以及对于商标恶意诉讼又应当进行怎样的处罚等问题都没有作出细化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实务案例来了解法院是如何认定恶意诉讼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 “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司法惩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猴福齐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围绕"长高"商业标识,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2枚“长高电新”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其后,该公司成立与长高电新字号相同的长高电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与其他关联公司多次、大量申请注册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中电装备""诚通证券"等500余枚商标。

2023年,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以长高电新科技公司使用“长高电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长沙中院,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00万元。长沙中院认为,两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围绕他人在先字号和商标的主要标识部分,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利用案涉商标,向在先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诉请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分别对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罚款10万元。

2. 江西"周六福珠宝"商标恶意诉讼案——2023年江西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本案中,朱某于2021年3月7日注册“周六福珠宝”商标(核定使用于贵金属碗等商品)。2021年11月15日,朱某在吉州区周某福珠宝店公证购买“周六福”牌足银碗,随后于2022年1月4日起诉该店侵权。2022年9月27日,吉安中院生效判决认定周某福珠宝店未侵权,驳回朱某请求。其间,周某福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对朱某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3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朱某注册一系列近似商标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宣告无效。同日,周某福公司、周某福珠宝店以恶意诉讼为由起诉朱某。

法院裁判指出,朱某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近似商标,且故意避开起诉掌握否定其权利证据的周某福公司,转而向合法使用“周六福”商标的周某福珠宝店索赔;即使在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朱某仍积极参与后续程序。综合其判断能力、诉讼行为表现及抗辩理由,法院认定朱某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诉讼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周某福公司、周某福珠宝店合法使用“周六福”商标的权利。

周某福公司、周某福珠宝店举证为本诉、前诉共支付合理开支12万元。法院综合考虑朱某主观恶意程度、“周六福”品牌声誉、合理开支的必要性、正常经营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酌定朱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一审判决后朱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上海某人信息咨询公司诉上海某续商务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某续商务公司在短期内集中抢注20余件与上海多家知名驾校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嗣后以其中“某隆”商标对某人信息咨询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某人信息咨询公司支付了赔偿金。此后,某人信息咨询公司通过行政及行政诉讼程序,成功使包括案涉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因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宣告无效,遂诉请某续商务公司返还赔偿款并赔偿损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被告大量注册他人在先知名标识且无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权利基础不正仍提起诉讼以牟利,主观上具有恶意,其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涉商标已被无效,被告收取赔偿款的权利基础丧失,应予返还;原告为应对诉讼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及资金占用损失亦应获赔,但经营损失与诉讼行为因果关系不足,不予支持。并作出(2024)沪0114民初24703号民事判决:被告需向原告返还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3050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

4. 开平某公司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边界

某乙公司以其享有的商标权为依据,对某甲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在诉前申请对相关货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该侵权诉讼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某甲公司据此主张某乙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及恶意保全,导致其货物长期被查封、无法销售,进而产生货物损失及相关费用损失,遂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某乙公司提起前述侵权诉讼具有一定权利基础及事实依据,且案件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等复杂法律问题,裁判结果并非显而易见,其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同时,其申请财产保全及未申请解封的行为亦属于正常诉讼策略选择,不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认定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

根据前述案例,不难看出,法院在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时,会从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对被诉行为进行审查。

1.侵害行为:权利人以其缺乏实质性权利基础的商标为由(如商标系恶意注册、无实际使用意图、已被撤销或无效),采取提起侵权诉讼索要赔偿、要挟和解、重复多次起诉、行政投诉、电商平台投诉、商业诋毁等多种方式。

2.损害结果:因恶意诉讼支付赔偿款、诉讼费或遭受其他直接损失。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恶意诉讼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4.主观过错:权利人明知其商标权存在瑕疵,例如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大量与他人知名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供真实使用证据,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同时需注意,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时应区分盲目性诉讼与合理败诉的区别。诉讼存在风险,诉讼当事人亦需为诉讼付出一定人力、物力、财力,这是纠纷引起诉讼带来的必然后果。任何诉讼均有因证据不足、诉讼策略不当或者法律理解错误等原因而败诉的风险,不能苛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初就要确保该诉讼最终的胜诉结果,也不能简单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诉讼具有恶意。

 

(四)遭遇恶意诉讼的应对策略和举证要点

除了前述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救济途径外,企业在面临恶意诉讼时,还可结合前述的恶意注册维权途径及赔偿纠纷实务审查要点,全面综合制定应对策略,围绕核心进行举证,以切实有效的最大化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1.应对策略:构建“行政无效 + 司法抗辩 + 反向索赔”三位一体组合策略

(1)釜底抽薪——同步启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的权利基础,是证明其主观恶意最有力的证据。在侵权诉讼中,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中止审理,等待商标确权行政及司法程序的结果。

(2)正面迎击——在侵权诉讼中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

反诉:在同一侵权诉讼案件中,直接对原告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的反诉。效率高,但需法官同意合并审理。

另案起诉:待侵权诉讼结束后,或同步另案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不正当竞争之诉。更为常见,可做更充分准备。

建议不必等到原告商标被最终宣告无效。只要收集的证据能初步证明其注册行为涉嫌恶意、且诉讼行为具有不正当目的,即可考虑启动。

(3)扩大战果——主张更全面的损害赔偿

除了传统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应更积极地主张商誉损失、业务机会丧失、为消除影响支出的费用等间接损失。可视情况聘请专业机构对商誉损失等进行评估,出具报告,增强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2.举证要点:“明知其缺乏正当权利基础”+“损失”

(1)权利基础“不洁”的证据(证明诉讼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恶意抢注证据:证明原告商标系抢注商标使用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与商标使用人存在特定关系(如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等)。

商标囤积证据: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证明原告名下批量注册了大量商标,且无真实使用意图(如注册类别跨度大、数量多、无使用记录)。

权利不稳定证据:涉案商标正处于异议、无效宣告或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法律文书。

(2)行为模式“投机”的证据(证明诉讼目的不正当):

批量诉讼记录: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证明原告就名下多个商标提起过大量侵权诉讼,形成 “诉讼商业模式”。

胁迫性和解证据:原告在诉前或诉中提出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和解费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录音等)。

恶意选择诉讼时机证据:证明原告特意选择在商标使用人融资、上市、重大投标、新品发布等关键商业节点提起诉讼,意图施压。

(3)具体损失明细

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等,需提供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关键是证明费用与应对恶意诉讼直接相关。

商誉损失/业务中断损失:客户流失、订单取消、合作谈判破裂、股价下跌等。考虑提供前后对比的财务数据、客户流失证明、市场分析报告等,建立与诉讼的直接因果关系链。

为停止侵权支出的费用:更换模具、包装、宣传材料、下架商品、报废相关物料等成本,需保留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

资金占用损失:若此前被迫支付赔偿款或和解款,可按LPR主张利息损失。

 

 

四、结语

 

 

 

 

 

 

 

 

 

 

 

 

 

商标恶意抢注和恶意诉讼问题的治理,需要行政、司法、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系统治理工作方案,从源头上遏制恶意注册行为。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裁判,不断明晰恶意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形成了有力的司法威慑。企业则应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商标战略和管理体系,积极应对恶意抢注与恶意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抵制商标抢注的舆论氛围、道德自律和法治自觉,才能真正遏制恶意之风,让商标回归其本质——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承载商誉价值,而不是成为投机者牟利的工具。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有效性、完整性、及时性本所及作者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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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珠律师

 

【执业简介】晟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持有知识产权师(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在商标注册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累计协助客户申请注册商标过万件,处理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异议、无效宣告案件过千件,曾长期为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提供商标咨询与代理服务,善于全面分析风险,专注于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有效解决客户问题。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商事合同、企业合规。

 

【联系方式】电话:13380362231

邮箱:linlizhu@s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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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杰律师

 

【执业简介】晟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已积累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湖南、福建等全国多个地区法院的庭审经验,实战经验丰富。执业领域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已成功代理多起客户满意度较高的案件,服务对象涵盖儿童玩具、名牌服饰、3C电子产品、机械键盘、家具灯饰、装饰工艺品、家用电器等多个行业,完成系列专利、商标维权与无效攻防案。凭借在知识产权授权、维权、诉讼及合规管理方面的全流程服务能力,以及跨地域司法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各类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公司合规、劳动争议。

 

联系方式】电话:13148726266  

邮箱:zhoulinjie@s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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